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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接印,北京汉威(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德礼,河南言东方(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O)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接印、刘某甲,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上诉人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德礼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O)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元,习某某预交43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预交640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某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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