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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庆与安阳市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法委赔通字第4号

刘保庆:

你对安阳市公安局的安公赔复字(2008)第X号复议决定不服,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认为,你申请的赔偿事项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月29日法复(1995)X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据此,刘存章申请的赔偿事项应由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五日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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