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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田×的法定代理人金××,女,X年X月X日出生。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田×,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许治然,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焦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玉彬、李小伟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及其诉讼代理人许志然,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于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田某×(二人系同胞兄弟)因家庭琐事长期有矛盾。2010年2月12日16时许,田某×与其子田×到被告人田某某家邀其回自己家与父母过年,二人发生争执、厮打,期间,田某×持铁板凳朝田某某头部猛砸,田某某持一把弯刀朝田某×左腹部猛捅一刀。田×见状,拿来两个玻璃瓶子朝田某某头部砸去。田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系被他人刺伤腹部致脾破裂、大网膜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者生前所患疾病及医疗因素对其死亡有一定影响。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田某某因家庭琐事将被害人田某×捅死,请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人金××医疗费x.64元、丧葬费x.5元,赔偿原告人田×被抚养人生活费9567元,赔偿二原告人死亡赔偿金x元、精神抚慰金x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死亡,依法应从重处罚;并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

被告人田某某辩称:被害人田某×的死因不是其一人造成的;被害人主动到其家找事、打架,有过错;其不是有意捅死人,有抢救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自卫性质;被害人生前所患疾病及医疗因素与被害人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田某×系同胞兄弟,二人因家庭事长期存在矛盾。2010年2月12日16时许,被害人田某×与其子田×到被告人田某某家邀其回自己家与父母过年。期间二人发生争吵、田某×持板凳朝田某某头部猛砸,田某某即到厨房持一把弯刀朝田某×的左腹部猛捅一刀,田×见状,跑到门外窗台上拿两个玻璃瓶子朝田某某砸,后田某×和田某某二人分别被送到医院,田某×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2月13日17时5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系被他人刺伤腹部致脾破裂、大网膜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者生前所患疾病及医疗因素对其死亡有一定影响。

另查明,被害人田某×在医院抢救期间花费医疗费x.64元,其子田×出生于X年X月X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分别宣读和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2月12日下午4点半左右,在其家因言语不和,与其弟田某×发生争吵、打架,其用刀将田某×左腹部捅伤,致田某×死亡的事实。

2、证人田×(系田某×之子)证言,证明2010年2月12日16时30分许,其和父亲田某×一起到其大伯田某某家,商量与其爷爷一起过年的事情。在其大伯田某某家,其父亲和大伯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打架,田某某用刀将田某×左腹部捅伤,致田某×死亡的事实;并证明其大伯田某某与其父亲田某×因照顾老人的事情吵架,产生矛盾不来往的事实。

3、证人冯××(系田某某之妻)证言,证明2010年2月12日16时30分许,在其家田某某和田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打架,见田某×躺在客厅的沙发上,头朝西双手捂着肚子,其丈夫田某某靠着东墙双手捂着头,并打120、110的事实。

4、证人田×(系田某某之子)证言,证明2010年2月12日16时30分许,其接到后妈冯××电话,听冯××说其叔带着其弟来找其父亲,双方发生打架,见到其叔田某×和其父田某某都受伤的事实;并证明其爷爷田某×很长时间一直是由田某×照顾其父亲田某某很少去看望其爷爷的事实。

5、证人金××(系田××之妻)证言,证明田某×患有高血压。田某×和田某某因为父母看病这事吵架。2000年的时候还因为这事打过架。2010年2月12日下午15时许,田某×和田×就一起去找田某某商量回家过年的事实。

6、证人曹××证言,证明其和郭××接警后到食品公司家属院,看见伤者田某×的腹部有一处伤口,一直在流血。还见田某某头破了,满脸是血。并在厨房的石厨台下面发现一把弯刀,上面沾有血迹。将该刀交给了解放分局民警的事实。

7、证人韩××证言,证明在现场提取一个上面有血的圆板凳,又在现场屋门口外面的楼梯拐角处提取一个上面也沾有血迹的玻璃瓶的事实。

8、证人薛证××言,证明其和护士陈××,司机南××于当天下午16点41分赶到位于焦作市解放区X路食品公司家属院的现场见那家的进户门地上躺着一个中年男子,该男子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就赶紧对这个男子进行生命体征检查,发现他还有呼吸和心跳,并发现他的左中腹部又创口,随即对伤口进行简单包扎处理,然后将这个男子抬上担架,送往医院抢救,并听伤者的儿子,说伤者是被自己的伯伯用刀捅伤的的事实。

9、证人吕××证言,证明2010年2月12日下午5点多,在门诊给病人先包扎伤口,对病人做腹部探查手术,发现脾脏中部有一长约六公分裂伤,脾脏内侧大网膜有一裂伤,第十一肋骨、十二肋骨断裂,另外腹腔内有大量积血。之后对病人进行压迫止血,随即进行了脾脏切除术的事实。

10、证人陈××证言,证明2010年2月12日16时46分赶到现场以后,见伤者田某×左侧腰部受伤,伤口很深,然后送往医院抢救。见田某某头部上方有一个伤口,流了很多血,后被送往医院的事实。

11、证人蔡××证言,证明2010年2月12日17时30分左右,其到医院门诊,对病人田某×进行检查,发现病人左中腹部有一创伤,疑似刀伤,伤口深及腹腔,血一直从腹腔向外流。就赶紧对伤者进行手术,剖腹探查,见腹腔内有大约两千毫升积血,脾脏上有一宽约六七公分的伤口,紧挨脾脏的大网膜上也有一处伤口,探查还发现伤者左侧11、12肋骨骨折,伤者肝脏上有肝结节。随后对伤者进行了脾脏摘除手术,一直抢救到第二天17点50分左右,这个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12、证人詹××证言,证明其是2010年2月12日18点左右到手术室的,开始对田某×进行剖腹探查,发现腹腔内大量出血,后发现脾脏裂伤,对田某安的脾脏进行切除,还发现大网膜也损伤,就给大网膜进行修补的事实。

13、证人夏××证言,证明2010年2月12日16时30分许,急诊科护士徐××告诉其在焦作市食品公司家属院有个外伤急诊需出现场。其和徐××坐120车来到新华南街食品公司家属院,将头部受伤的田某某拉回医院抢救的事实。

14、证人张××证言,证明其家北邻居搬走的时候,窗户台上曾放有两三个酒瓶,是玻璃的,田某某打架前记得还有酒瓶,打过架之后,其去打扫卫生发现这两三个酒瓶不见了的事实。

15、证人田某×证言,证明2010年2月12日14时许,其在田某×家听田某×提出过年时候想让田某某回家过个年,田某×比较孝顺,平时照顾老人多点的事实。

16、证人田某×证言,证明田某×、田某某都是其儿子,因为住房的问题,兄弟俩的关系不好有矛盾的事实。

17、辨认笔录证明田某某将刀照片认真仔细的审视了一遍,然后指出X号刀就是其捅伤田某×的那把刀的事实。

1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死者田某×左侧腹部第十一肋上缘腋中线处有一斜形长7.5cm缝合创,创缘整齐,创角内上钝外下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打开胸腹腔,见双侧胸腔内积液约x,腹腔积血约x。左侧腹部创口对应之第十一肋、十二肋骨折,骨折对应处之腹壁见一8cm缝合创,剪开缝线见一x裂口,与腹腔相贯通。确认田××系被他人刺伤腹部致脾破裂、大网膜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者生前所患疾病及医疗因素对其死亡有一定影响的事实。

19、法庭科学DMA检验鉴定书证明客厅西墙跟地面血迹、棕黄某毛衣胸前血迹、白色旅游鞋内侧血迹、单刃刀面上血迹、单刃刀尖上血迹为田某某所留;屋门内侧地面血迹、圆凳子上血迹为田某安所留;酱油瓶上血迹为田某所留;田某×是田×的生物学父亲的事实。

2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田×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的事实。

2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田某某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的事实。

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焦作市解放区X街食品公司家属院X号楼中单元X楼西户……中心现场门朝东,外层老式自制防盗门及内层木门门锁等均无异常。现场两室一厅构造,进门为客厅,南北长3.6m,东西长3m,客厅靠北墙朝南放长沙发一张,靠南墙朝北并排放单人沙发两张。靠北墙沙发长2.1m,沙发上堆放杂乱衣物等,长沙发前有滴落状血迹一大摊,分布面积1.4mX0.7m,该血迹距北侧长沙发5m,东至东墙跟,该血迹东部已被踩踏散开直至门外(拍照固定后棉签提取血样)。客厅西部距西墙20cm,距南墙1m处有滴落状血迹一谈(拍照固定后棉签提取血样)。客厅西部距西墙20cm,距南墙1m处有滴落状血迹一滩(拍照固定后棉签棉签提取血样),该血迹下方及南北两侧地板砖面原有踩踏状血迹粘附的事实。

23、被告人田某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田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作案时系成年人的事实。

24、抓获证明,证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0年2月23日在焦作市中医院被抓获的事实。

25、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接到被告人田某某妻子冯玉兰报案情况的事实。

26、病理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田某某死亡原因的事实。

27、物证弯刀一把,证明被告人田某某捅田某×所用凶器情况的事实。

28、物证酱油瓶一个,证明田某×与田某某发生争执时田某砸田某某所用工具情况事实。

29、物证铁板凳一个,证明田某×砸田某某所用工具情况的事实。

30、被害人田某×住院的医疗费单据,证明田某×花费医疗费x.64元的事实。

31、被抚养人田×的身份证明,证明其出生于X年X月X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田某某赔偿原告人金××医疗费x.64元、丧葬费x.5元,赔偿原告人田×被抚养人生活费9567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数额高于国家标准部分不予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田某某辩称被害人田某×的死因不是其一人造成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称被害人主动到其家找事、打架,有过错的理由,经查,被害人田某×找被告人商量一同与父母过年之事,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厮打,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其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称其不是有意捅死人,有抢救行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被告人田某某在挨打后,即跑到厨房拿一把尖刀朝被害人的腹部猛捅一刀,其伤害的故意十分明显,抢救电话是其爱人所打,不是被告人所为,故其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具有自卫性质的理由,经查,被害人田某×找被告人商量一同与父母过年之事,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害人虽然先动手打人,对事件的升级有一定的责任,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重大过错,更不存在自卫的前提,故其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被害人生前所患疾病及医疗因素与被害人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捅伤被害人后,其妻打电话报警称有人到其家闹事,并未说明被告人捅伤人之事,故其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案件,被害人田某×在被告人田某某家因言语不和先动手打人,且被害人田某×的死亡原因系多因一果,故对被告人田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医疗费x.64元、丧葬费x.5元,赔偿原告人田×被抚养人生活费x.74元,共计人民币x.88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三、作案凶器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申兵

审判员蔡有安

审判员吴南川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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