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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栾川长青钨钼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栾川县华森水电开发部、栾川县赤土店镇清和堂村庄科组侵权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1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长青钨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华森水电开发部。

负责人张某某,系该开发部合伙事务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侯绍峰,栾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川县X镇X村庄科组。

代表人刘某某,系该组组长。代表人李春生,系该组会计。

上诉人栾川长青钨钼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长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栾川县华森水电开发部(简称水电开发部)、栾川县X镇X村庄科组(简称庄科组)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07)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青公司委托代理人季某某、水电开发部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侯绍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科组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07)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杜春亭

审判员:李依芳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常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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