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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为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医疗赔偿及拖欠医疗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终字第1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树龙,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院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海涛,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健,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张某甲之长兄。

上诉人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为与被上诉人张某甲医疗赔偿及拖欠医疗费纠纷一案,不服本市廛河区人民法院(2007)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廛河区人民法院(2007)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杜春亭

审判员:李依芳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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