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康某甲与康某乙排除妨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睢某某,系康某甲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康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素君,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康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康某乙排除妨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7)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睢某某、李军雷、被上诉人康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李素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之母委托原、被告的舅父李XX和同族成员康XX、康XX、康XX作为中间人,参与原、被告家庭财产的分割,原、被告之母在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分家析产协议,内容是:南院堂屋三间、西配房三间、宅基一处、家俱物品一切东西归康某甲所有;北院堂屋三间,西配房三间、家俱物品一切东西归康某乙所有;东院配房,(二间一过道)待原、被告之母百年之后归康某乙所有,任何人不得将房拆走;东院堂屋,宅基地归共同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住北院,被告住南院,原、被告之母住东院配房(二间一过道)。原、被告之母2005年去世后,被告对东院配房二间一过道进行管理。本案在庭审中,原、被告之姨李XX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原、被告之母生前的代书遗嘱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在2004年的冬天,原、被告之母生病,花了很多钱,钱都是被告康某甲拿的,原告康某乙对父母长期不尽赡养义务。原、被告之母决定等其死后她的房子和土地都给康某甲。该遗嘱系原、被告姨表嫂李XX代笔。见证人原、被告之舅李XX盖手章没有签字,系代笔,见证人原、被告之姨李XX只按手印没有亲笔签定,系代笔。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认的分家析产协议,双方签字同意,是双方及其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协议没有附加条件,真实合法有效,被告辩解分单(协议)系其母让中间人将原告手中的要走,分单无效的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案争议的东院配房二间一过道在原、被告之母去世后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擅自管理的行为违反协议的约定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定自已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本案争议的遗嘱见证人没有签名,不符合法定的形式,且遗嘱内容不具体,见证人所证遗嘱内容相互矛盾,见证人李XX证明立遗嘱时原、被告之母没有说房和地之事,是否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确定。鉴于以上情形,对该遗嘱证据效力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一)(二)(四)之规定,判决被告康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停止对原告康某乙三间房屋(东院二间一过道)的侵害,返还原告康某乙。

宣判后,康某甲不服上诉称,双方所立分单上所列的财产应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家庭其他成员共有财产,且该分单中所列的东院配房的内容已被其母撤销,故该分单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康某乙以请求维持原判予以答辩。

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是双方及其母亲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且多年来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其它家庭成员对该分家析产协议未提出异议,故该分家析产协议应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协议约定,东院配房二间一过道应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应停止侵害,予以返还。上诉人上诉称所立分单上所列的财产应属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因本案审理的是双方所争议的东院配房二间一过道的财产,除此之外的财产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上诉称分单中所列的东院配房的内容已被其母撤销,证据不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被上诉人诉讼主张的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故原判案由定为分家析产纠纷不妥,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康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郭文吉

审判员刘海波

二○○九年二月五日

代书记员王爱军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