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终字第5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7月24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9月28日由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张洁、张静、刘芝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09)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等人及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在本院的主持下,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与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本案的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8年7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看见其嫂兰朝会在镇平县城珠宝大世界南门外的雪枫路上与杨某桥发生争吵,兰的丈夫姬振华(已判刑)对杨某行殴打。此时与杨某起吃饭的张同阁上前询问情况,被告人郭某某遂赶到现场伙同姬振华殴打张同阁头部,后被张某乙等人劝开。当晚,张同阁被送回家后感到头疼,于次日上午经镇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同阁系头部受钝器打击致颅内出血、颅脑损伤死亡。

原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同案犯姬振华证言,证人杨某桥、李某甲、张某乙等人证言,刑事技术鉴定书,协议书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查,镇平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1998)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费、丧葬费作出判决,并已经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再行要求赔偿,不予支持。本案的发生是因琐事引起,被告人及同案人没有事先预谋,所起作用相当,以共同犯罪论。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上诉称:原判量刑重,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上诉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二审期间上诉人又积极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于1998年7月4日晚9时许,伙同姬振华殴打张同阁头部,致张同阁颅内出血、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事实清楚。该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1998年7月4日晚上9点多,我见我嫂子兰朝会和一个男的在吵架,后来又见我哥姬振华过去打和我嫂子吵架的这个人。他们正在打时,又过来一个人,像是和对方一起的,我心想对方是两个人,怕我哥吃亏,便放下手中的活赶去,我到跟后,姬振华对后过来的那个人说“管你啥事,你想咋。打他”。说着我哥用拳头朝那个人头上打,我哥打了几下后,那个人也没还手,我又上去用拳头朝那人头上、身上打了几拳,旁边有人劝架,我就停手没再打他。

2、同案犯姬振华证言。1998年7月4日晚,听见我妻子兰朝会和别人吵架,我过去看看是怎么回事,杨某桥说吃饭的不是他一个人,为啥现在光问他一个人要钱,我听杨某样说很生气,就扇了杨某桥一耳光,和杨某起的张同阁捞住我说咋还打人呢,我一转身用拳头往张同阁头上打了一拳,这时有人劝架,我便没再打。我没有注意郭某某是否在打架现场。

3、证人李某丙证言。1998年7月4日晚上,我和丈夫张同阁、两个闺女、“杨某”夫妻在公园处吃饭。我听见有个女的喊“杨某”,“杨某”就起身到那个女的跟前,后听见他们吵着说欠钱的事。这时我丈夫张同阁到跟前说“咋了,咋了。”这个女的就说“管你啥事”。我一见这女的怪恶,就赶紧把我丈夫拉到一边,说“你站在这,我过去瞅瞅。”我刚走几步,听见有人说“就是他好管闲事”。那个人的声音刚落,我看见一个中等个子、胖胖的人,还有一个瘦高个人一起跑到我丈夫跟前,胖的人先捞着我的丈夫脖子领子,用拳头照我丈夫的头上猛夯两拳,接着瘦男的也照我丈夫的头上用拳乱夯。这时,我和俺闺女都上来捞架,后来被旁边的人拉开。我丈夫就回家啦,说头疼,第二天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了。

4、证人杨某某证言。1998年7月4日晚,我们一家和张同阁一家在公园北一家饭馆前吃饭。饭后准备走时,姬老三的爱人到我跟前说“杨某,走到那边一下”。我起来跟她一起到雪枫路中间,我问“有啥事”。她说“你争的钱咋整”我说等两天有钱了给她。她说“不行,你今晚非给我。”她越吵声音越大,我们正在说,姬老三到跟,二话不说,上来照我的左脸上入了一拳,这时,张同阁从我们吃饭的地方过来,问“咋了,咋了”姬老三的老婆接着说“你说咋了。”姬老三这时丢开我,扑到张同阁跟“打这个胖子。”姬老三话毕,顺手一拳打在张同阁的头上,这时从西边人群中挤到跟两个年轻人,都是二十几岁,其中一个,个子稍高,瘦瘦的,到张同阁跟,也是啥话不说,用拳头在张同阁的头上乱打,另一个没动手,站在旁边没有说话。姬老三和那个瘦个子往东撵,由于人多,张同阁又挨打没有我不知道。

5、证人贺某、张某丁、张某戊证言。均证实张同阁被姬振华和一个瘦高个子的男人用拳头打的事实。

6、证人张某己证言。1998年7月4日晚,我在公园附近散步,看见一饭店前围着很多人,就赶紧上前,到后我见是姬老三夫妻俩,在指向一个30多岁的年轻人,说欠了几年的钱为啥不还。我就劝那个年轻人说欠钱赶紧还,我用手推那人让他赶紧走,这个年轻人往东走几步,被姬老三的爱人捞住,正说里,姬老三和另一个男的往东走,姬老三还用手指着前边一个40多岁左右的黑胖人,说“就是他”,说着可到黑胖人的跟前,俩人用拳头往黑胖人的头上乱打。我又赶紧上前把姬老三捞到一边说“争钱要钱,你动手打人干啥”。后来在我的劝说下都不打了。

7、辨认笔录。

(1)杨某桥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辨认,证实郭某某为参与打死张同阁的凶手。

(2)李某丙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辨认,证实郭某某为参与打死张同阁的凶手。

(3)张某丁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辨认,证实郭某某为参与打死张同阁的凶手。

8、河南省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结论为:张同阁系头部受钝器打击致颅脑内出血,颅脑损伤死亡。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镇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证实姬振华因本案被镇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x.95元

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宣读出示、质证,查明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郭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称“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理由,经查,本案的发生是由姬振华引起,姬振华先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同阁头部,郭某某见状,也赶到现场参与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郭某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可从轻、减轻处罚。郭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二审期间又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09)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万强

审判员焦怡琳

审判员邓勇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艾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