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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诉葛某甲、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邢某某(又名邢X),男,41岁。

被告葛某甲,男,41岁。

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葛某乙,男,62岁。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邢某某诉被告葛某甲、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1月25日,被告葛某甲借其2万元,由被告葛某乙提供担保,出具借条一份,经多次讨要,二被告拒不偿还,要求被告葛某甲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葛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判决生效之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葛某甲辩称,我借款原告承诺我,如不用该款,可把款还清,这样,我才敢接这2万元。我把款投资到姚利利开办的工厂,是对我投入的支持与合作。这条子是原告写的,我签的名,我还用着款,应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葛某乙则辩称,借款属实,早应该还人家的借款。借款我是中间人,本身是借给俺另一个侄女婿的,原告就没准备要条子,葛某甲也是我的侄女婿,见后非说用些天。因此,原告要他出具欠条,还约定一分利息,对他不信任才由我担保。借款是2007年11月17日,当时说是只用半年时间就还清。以后,原告要多次葛某甲没有还款,将近两年时间就要超诉讼时效了,这才换的欠条。这张条子是我写的,葛某甲签名。现在再不还款没有任何理由。

审理查明,二被告系亲戚,葛某甲是葛某乙的侄女婿。2007年11月17日,葛某甲通过葛某乙在原告邢某某处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1分,口头承诺借款6个月还清。该款由葛某乙担保还款。逾期,原告多次讨要未果。2009年11月25日,更换借据一份。由被告葛某乙执笔,葛某甲在借款人处签名,借据载明:“今借到邢某娃现金贰万元正,如不用还清。借款人葛某甲,担保人葛某乙。”至今,被告未予清偿。

本院认为,原被告担保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判决生效之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葛某甲对该借款应负清偿责任,其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葛某乙作为担保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担保范围,应当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某甲对原告邢某某的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判决生效之日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负清偿责任。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葛某乙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葛某甲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乔同五

审判员韩南方

代审判员王景武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韩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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