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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犯职务侵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09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0日,被告人朱某在其工作的真龙游戏厅(本市X路X号)内利用为客人代买游戏币的工作便利,将19日晚至20日凌晨其当班期间收取的人民币4万余元的营业款窃走后逃逸。

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朱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税务登记证、上海市文化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真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收条,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系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已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谢燕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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