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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相邻纠纷再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某某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又名刘X,已去世。

原审上诉人王某某与原审被上诉人刘某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0日作出(2002)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安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刘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相邻纠纷一案,原审被告王某某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1)安民宝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提起申诉。

本院再审过程中,王某某称,(2002)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依据的安阳县国土局颁发的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已被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2008)X号文件依法注销,X号判决书成为没有证据支持的空中楼阁。二审时,土地管理部门已立案确权,并书面告知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本应中止审理,却作出了错误的判决书。故要求撤销X号民事判决。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原告刘某已去世,原审被告提供了新证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安阳县人民法院(2001)安民宝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仝慧义

审判员杨西建

代理审判员牛婷芳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李慧敏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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