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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受贿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研究生毕业,原任安阳市文化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0日被监视居住(略)。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04年11月份至2007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2004年11月、12月,“金梦游乐宫”经理王××为办理“金梦游乐宫”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在安惠苑F区门口其车上和王某某家中,分两次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x元,后被告人王某某为其办理了“金梦游乐宫”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王某明为办理“金梦游乐宫”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分两次送给其现金x元。

2、证人王××证言证实其为办理“金梦游乐宫”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分两次送给王某某x元后,后许可证顺利办下来。

另有“金梦游乐宫”申请登记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二、2005年1月份和4月份,“优创书雅”网吧负责人郑××为办理“优创书雅”网吧法人变更和地址变更手续,在文峰立交桥附近和饭店等处分三次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x元,被告人为其办理了“优创书雅”网吧法人变更和地址变更手续。2006年5月份,郑××为办理“开开”网吧地址变更和经营面积变更手续,在梅东路金狮麟饭店内再次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被告人为其办理了“开开”网吧地址变更和经营面积变更等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1月至4月份,其分三次收受郑××x元,为郑××办理了“优创书雅”网吧法人变更和地址变更手续,2006年5月份其在梅东路金狮麟饭店内收受郑××5000元,为郑××办理了“开开”网吧地址变更和经营面积变更等手续。

2、证人郑××证言证实其为办理“优创书雅”网吧法人变更和地址变更手续于2005年1月至4月份分三次送给王某某x元,以及为办理“开开”网吧地址变更和经营面积变更等手续送给王某某5000元现金的事实。

另有“优创书雅”网吧、“开开”网吧变更登记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三、2005年初,“新世纪”网吧负责人张××为能顺利办理营业地址变更和通过年审,在王某某单位送给王某某现金3000元。2006年初,张××为“新世纪”网吧能通过年审,在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现金1000元。王某某为该网吧办理了地址变更和年审手续。2006年5月,张冠杰为开办“珠峰互联时空”网吧,在王某某办公室内送给王某某现金x元,王某某为其办理了“珠峰互联时空”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05年初,张××开的“新世纪”网吧私自变更了营业地址,没有到市文化局备案,按规定不能通过年审。后张××送给其4000元现金,经其签字同意后“新世纪”网吧补办了经营地址变更手续并通过了年审。2006年4月份,张××想要开办“珠峰互联时空”网吧,其答应帮忙,2006年5月份,张××在其办公室送给其x元现金。后在其帮助下,张××的网络文化许可证顺利办了下来。

2、证人张××证言证实其为补办“新世纪”网吧营业地址变更手续和通过年审送给王某某4000元现金,及为取得开办新网吧的许可证送给王某某x元现金的事实。

另有“新世纪”网吧、“珠峰互联时空”网吧办理手续等证据在卷证实。

四、2006年4、5月份,“乐霸亿游”网吧负责人崔××为办理该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过杨××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送给王某某现金x元,王某某为崔××办理了“乐霸亿游”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4、5月份,崔××为办理“乐霸亿游”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过同在文化局工作的杨××送给其x元现金,后其为崔新民办理了许可证。

2、证人崔××证言证实,2006年4、5月,其为办理“乐霸亿游”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交给杨志刚x元,让杨××帮其送给王某某。第二天杨××给其打电话称已经将x元送给了王某某。二个月后,许可证顺利办下来。

3、证人杨××证言证实,2006年4、5月,崔××为办理“乐霸亿游”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交给其x元,让其送给王某某,后其将x元送给了王某某。

另有“乐霸亿游”网吧开办手续等证据在卷证实。

五、2006年5月份,“青鸟”网吧实际投资人李××为办理“青鸟”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事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答应给予帮助。2006年6月份,在李××开车送王某某去单位途中,王某某收受李××给予的现金x元。后被告人为李××、白××办理了“青鸟”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6月份,李××为让其在办理“青鸟”网吧许可证的事情上提供帮助,送给其x元现金。

2、证人李××证言证实其是“青鸟”网吧实际投资人,为办理“青鸟”网吧网络经营许可证,其于2006年6月份送给被告人王某某x元现金。

另有证人白××证言、青鸟网吧开办手续等证据在卷证实。

六、2006年底,“众杰”网吧负责人崔×为办理“众杰”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一饭店内和王某某家中,分两次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x元,后被告人王某某为其办理了“众杰”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底,崔×为办理“众杰”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分两次送给其x元,其为该网吧办理了许可证,并且为该网吧每年顺利通过年审给以帮助。

2、证人崔×证言证实其为办理“众杰”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送给被告人王某某x元的事实。

另有证人韩××证言、“众杰”网吧开办、年审手续等证据在卷证实。

七、2006年下半年,“连通网苑”网吧负责人朱××、“连洲网苑”网吧负责人李×为办理网吧法人变更手续,在“连通网苑”网吧附近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5000元。朱××、李×提出再给王某某x元现金后,被告人王某某以办理该手续需给上级送礼,而且送现金不合格为名,让二人在王某某朋友范×开的字画店内以x元购买了一幅字画。后朱××、李×在被告人王某某家中将该字画送给王某某。被告人为朱××的“连通网苑”网吧和李亮的“连洲网苑”网吧办理了法人变更等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下半年,朱××和李×二人为办理“联通网苑”网吧的法人变更手续送给其5000元现金。当二人提出再给其x元现金时,其以办理该手续需给上级送礼,而且送现金不合适为名,让二人在其同学范×开的字画店内购买了价值x元字画一幅。朱××、李×购得字画后,将该字画送给其。

2、证人朱××证言证实,2006年下半年,其与李×二人为办理“联通网苑”网吧的法人变更手续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称办该手续需要到省文化厅协调办理。其送给王某某5000元现金。并按被告人王某某所说,在文峰中路一姓范的老板开的字画店内买了一幅价值x元的字画送给了王某某。后网苑网吧法人得以顺利变更。

3、证人李×证言证实,2006年下半年,其和朱××二人为办理“联通网苑”网吧的法人变更手续找到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称办该手续需要到省文化厅协调办理。后其与朱天海按照被告人王某某说,在文峰中路一姓范的老板开的字画店内买了一幅价值x元的字画送给了王某某。后手续得以顺利变更。

4、证人范×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曾介绍朱××在其店内买过一幅陈半丁的字画,价格是x元。

另有证人李××、王×证言、陈半丁字画一幅、“联通网苑”变更手续等证据在卷证实。

八、2006年底,“金达”网吧负责人郭晓勇为办理“金达”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06年12月份至2007年1月份期间,在王某某的办公地点分四次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x元,被告人王某某为郭××办理了“金达”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12月份的一天,安阳县文化局的铁新民给其打电话称有个朋友郭晓勇想开网吧,让其帮忙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郭晓勇分四次送给其x元现金。后经其签字,郭晓勇的“金达”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顺利办下来了。

2、证人郭××证言证实,2006年底,其想申请开一家网吧,需要到安阳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其通过史××和铁××介绍认识了当时任安阳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的王某某。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其分四次送给王某某x元现金。后其所开的“金达”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顺利办下来。

3、证人铁××证言证实,2006年底,郭晓勇开办网吧,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其介绍认识了时任安阳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的王某某,其见到郭晓勇给王某某送了5000元钱。

另有证人史××证言、“金达”网吧许可证登记手续等证据在卷证实。

九、2006年12月份,“自游空间”网吧负责人杨惠阳为办理该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通过杨××在开发区峨眉大道转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x元,被告人王某某为杨惠阳办理了“自游空间”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06年和2007年,杨××为办理“黑蜘蛛”网吧年审手续,通过杨××在被告人王某某工作单位分两次转送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共5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为杨××办理了“黑蜘蛛”网吧年审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06年12月,“自游空间”网吧老板杨××让其帮忙办理“自游空间”网吧的文化许可证,并通过杨××给其送了x元现金。“黑蜘蛛”网吧老板杨惠阳为了让网吧年审,通过杨××分两次送给其5000元现金。

2、证人杨××证言证实,其是“自游空间”网吧和“黑蜘蛛”网吧老板。2006年12月,其为让王某某帮其办理“自游空间”网吧网络文化许可证,通过杨××给王某某送过x元现金;为给“黑蜘蛛”网吧办理年审,通过杨××分两次给王某某送过5000元。

3、证人杨××证言证实,2006年12月“自游空间”网吧老板杨××为办理“自游空间”的网络文化许可证,通过其送给王某某x元现金。杨××为让“黑蜘蛛”网吧通过年审,通过其分两次送给王某某5000元现金。

另有证人王××证言、“自游空间”网吧开办手续、“黑蜘蛛”网吧年审手续等证据在卷证实。

十、安阳市“同一首歌”娱乐会所经理王××为办理“同一首歌”娱乐会所娱乐经营许可证,通过他人认识被告人王某某,2007年4月份,王××在王某某所住的安惠苑F区门口送给王某某现金x元,后王某某为王××办理了“同一首歌”娱乐会场娱乐经营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王某铭开办“同一首歌”歌舞厅需要文化局办理许可证,请其帮忙办理,并于2007年4月份在其所住的安惠苑F区门口送给其x元现金。后其为王××办理了经营许可证。

2、证人王××证言证实,2006年底,“同一首歌”歌舞厅办理文化许可证。但市文化局市场科以人口密集场所不能开歌舞厅为由不予办理。后其经人介绍认识了文化科科长王某某,王某某答应在其办理许可证的事情上予以照顾。2007年4月份一天,其开车来到王某某所住的安惠苑F区门口,在其车上,给了王某某x元现金。送过钱后时间不长许可证就顺利办下来了。

另有“同一首歌”娱乐经营许可证、安阳市北关区文化旅游局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受贿10起,受贿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还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及证据,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原判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其涉案犯罪的部分事实,系由举报立案查处,其所称是自首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故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上诉人王某某能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且能认罪、悔罪。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王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等情节,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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