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与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某民,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君、席某某,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原系河南省联合运输公司职工。1991年被单位通知停止工作,停发工资。2008年7月29日,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支付1991年至2008年退休工资,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未提供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为由,对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受理。原告于2008年7月29日收到通知书后诉至法院,因所列被告名称有误,于2008年9月16日撤诉。同日,原告将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为原告办理1991年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根据郑州市交通局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的郑交(2003)X号文件规定,郑州汽车客运总公司、郑州联开运输总公司、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以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合并成立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并入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原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参组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成立后的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承担。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现更名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认为,原告原系河南省联合运输公司职工,1991年被单位通知停止工作,停发工资。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郑州市交通局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的郑交(2003)X号文件规定,郑州汽车客运总公司、郑州联开运输总公司、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以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合并成立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并入郑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原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原工作单位河南省联合运输公司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分立、合并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诉请原审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郭某某不服上诉称,1、原审以上诉人没有提供原所在单位于现被上诉单位的合并证据,不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2、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应为上诉人交纳社保统筹,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河南省联合运输公司与郑州市联合运输公司依据郑编(1987)X号文,合并成立河南郑州联合运输公司。后该公司依据郑经体(1994)X号文更名为河南省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其在原单位的工作证、奖励证书等为凭,以证明其原是合并企业职工。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对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未提异议,委托代理人表示需向领导反映本案情况,作进一步核实。至庭审后被上诉人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上诉人不是合并企业职工。故本院对上诉人于二审中所提供的新证据予以采信。依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原系河南省联合运输公司职工,后该公司经过一系列合并,变更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上诉人虽未收到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上诉人现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故其要求确认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其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另,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为了更充分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先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帐号,对具体费用的缴纳上诉人可向有关行政机关主张该权利。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之处本院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关规定为上诉人郭某某建立医疗保险金帐号、养老保险金帐号。

三、驳回上诉人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四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