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州明运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与申文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明运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郑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中原区中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文东,男。

委托代理人史宏杰、张某某,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明运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文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8)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英协花园X号楼附X号房屋所有人为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2008年,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与申文东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自愿将金水区X路X号英协花园X号楼附X号房屋的房地产出售给申文东。2008年3月7日,原告申文东(甲方)与郑州明运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过户委托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坐落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英协花园X号楼附X号;2、乙方向甲方收取过户手续费x元。签订合同后,甲方首先支付x元作为预付款,余款待房产过户领到登记条时,一次性付清,同时乙方应开具商业发票一份;3、收到甲方预付款后,乙方应在30日个工作日完成过户。如办理不成,乙方应立即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过户手续费;4、房屋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由甲方自理;5、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双方签订房地产过户地税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房地产过户中的地税代理事宜(房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英协花园X号楼附X号)税务应缴:营业税5.5%,企业所得税3.3%,地税增值税3.5%,印花税1‰;甲方实缴人民币叁万多元整,共节省人民币柒万多元整,甲方同意按节省额的50%作为代理费,最多不超过人民币叁万五千元整;乙方负责房屋过户受理成功,如过户成,不退还,如不成功,应立即退还甲方代理费。3008年3月7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李明远向原告出具“今收到申文东办理产权过户费用贰万伍仟元,首付壹万贰仟元,剩余壹万叁仟元等办理过户时一次付清,如办不成,原数退还”收条一份;2008年3月9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李明远向原告出具“今收到申文东办理产权过户费用叁万元,等接件后(房过户成功),收回此条,如不接件,原数退回”收条一份;2008年3月14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李明远向原告出具“今收到申文东代办费伍仟元”收条一份;2008年4月1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李明远向原告出具“今收到申文东代办费壹万元”收条一份;2008年4月7日,原告将(代办服务费)全额付清。2008年4月1日,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材料,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向原告出具受理凭证。2008年5月29日,原告交纳办理房产过户的公证费、翻译费共计2600元。2008年6月,受理机关经审查,因房屋过户材料不齐全,作退件处理。庭审中,原告称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中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住宿费2588.4元及相应机票费用、原告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为办理房屋过户的税、费等费用,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共计11万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2008年3月19日,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交纳了办理房屋过户的税、费,根据相关规定,房产过户材料退件后,相关税、费可以退回。

原审认为,原、被告因房屋过户签订的房屋过户委托合同、房产过户地税代理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订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约定“如办理不成,被告应立即全额退还原告支付的过户手续费”,在被告2008年3月7日、3月9日收取原告过户(代理)费时,亦多次表示“如办理不成,原数退还”,故被告虽办理交件手续,但因手续不齐备,房管部门退件,原告最终并未办理金水区X路X号英协花园X号楼附X号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应按双方约定退回房产过户代理费。对于原告缴纳的地税代理费,按双方约定“原告同意按节省额的50%作为代理费,被告负责房屋过户受理成功,如过户成,不退还,如不成功,应立即退还原告代理费”,原告最终并未办理金水区X路X号英协花园X号楼附X号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应按双方约定退回原告缴纳的地税代理费。被告辩称原告过户的税、费系其垫付,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且房屋过户委托合同约定“房屋交易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由原告自理”,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缴纳房屋交易中应缴纳的税费,对于被告辩解,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的损失,办理房屋过户的税、费,根据相关规定,房产过户材料退件后,相关税、费可以退回;圣戈班陶瓷材料(郑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中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支付住宿费2588.4元、相应机票费用、原告诉讼支付律师费5000元,与未过户成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上述费用不应作为本案损失计算。原告交纳办理房产过户的公证费、翻译费共计2600元,该项费用应予以赔偿。原审判决,一郑州明运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原告申文东代理费x元;二、郑州明运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申文东损失2600元。

宣判后,郑州明运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不服上诉称,1、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因在被上诉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其承担,上诉人不应退还代理费;2、若被上诉人提交董事的公正文书,照样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上诉人无法伪造公证文书,一审法院判令全部退回代理费并担负2600元的损失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房屋过户签订的房屋过户委托合同和房产过户地税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其依法应按合同的约定退还被上诉人申文东缴纳的过户手续费及代理费。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原审认定上诉人应赔偿被上诉人由此而支付的公证费及翻译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力,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郑州明运房地产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九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王四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5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