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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甲诉被告郸城县双楼乡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原告田某甲之女。

被告郸城县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郸城县X乡卫生院副院长,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郸城县X乡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5年被告让我给其送药,截止到2008年4月14日结算时,累计被告欠我药款x元,后经多次催要,直到2010年6月30日被告才支付我1000元,剩余款仍以种种借口推托,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药款x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欠原告药款属实,但2008年已经还了2200元,现下欠原告x元,因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全部欠款,愿意分期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告田某甲经营的(略)给被告郸城县X乡卫生院送药品,双方于2008年4月14日结算时,累计被告欠原告药款x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今欠到田某甲药款x元”的欠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08年7月29日还款22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到现金2200元”的收条一张;2010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还款1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收到双楼卫生院还药款1000元”的收条一张后,2010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更换欠条,出具“今欠田某甲药款x元”的欠条一张。原告催要此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郸城县X乡卫生院自愿偿还所欠原告田某甲的药款x元,于2010年10月30日前偿还x元,余款x元分季度偿还,每季度偿还5000元,即: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11年3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11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12年3月30日前偿还5000元。

二、被告应按时履行协议内容,若不按时履行协议,原告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下欠原告的全部余款。

三、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娜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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