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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潭民一初字第739号李某某诉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潭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齐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雅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齐某。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也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常为一些琐碎的事发生矛盾,加之被告有酗酒的爱好,喝醉酒后就打原告,经常将原告打得伤痕累累,且对家庭不负责任。从2004年正月起,原、被告双方分居两地,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小孩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5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齐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吵扯,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从2004年正月起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2009年11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但此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原、被告仍分居两地。庭审过程中,小孩齐某表示愿意在原、被告离婚后随原告李某某共同生活。

另查明,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彩电、冰箱、洗衣机、功放机影碟机各一台,被子、毯子各四床,梳妆台、餐桌、书桌各一张,沙发一套。双方无共同债务。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的份额,全部留给被告所有,表示如自己抚养小孩齐某,原告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原、被告户籍资料、广州市白云区X街解放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人楚某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宋某某出庭作证的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但因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扯,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双方仍分居两地,至今已逾两年。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小孩齐某近两年来一直随原告生活,经本院征求其本人意见,他表示愿意随原告李某某共同生活。因此,对原告抚养小孩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给付小孩抚养费以及放弃共同财产中应分得的份额,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

二、由原告李某某抚养小孩齐某,被告齐某某有探望小孩齐某的权利;

三、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赖雅静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尹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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