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楚雄永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经济开发区永兴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钟长江,该公司职工。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欧阳忠华,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联花园八栋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周麒,天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庞仕洋,该公司职工。
被告:云南生物谷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青龙山。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某岚,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原告云南楚雄永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永兴建工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力艺市政公司)、被告云南生物谷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灯盏花药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本院依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永兴建工公司诉讼代理人钟长江、欧阳忠华,被告力艺市政公司诉讼代理人庞仕洋、周麒,被告灯盏花药业公司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调解。
原告永兴建工公司起诉称:2004年10月20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被告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建设单位为被告云南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的云南生物谷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青年公寓工程。合同还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工期(213天)、质量标准(合格)、价款(包干价x元)及结算价款的确定等内容。工程建设开始后,由于被告不断拖欠工程款、不及时组织检验验收等原因,导致工期延长226天,给原告造成停工、窝工损失x.24元。工程于2006年3月13日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承建单位联合验收,结论为合格。2006年4月,原告根据施工工程量及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计算得出工程总造价为x.75元,并于2006年4月21日将工程结算书送达被告。但被告收到结算书后,既不组织核对,也不给予任何答复,拖欠原告的工程款x.75元也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支付(被告已支付工程款x元)。为维持原告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一、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x.75元及相关利息;二、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因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x.24元。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30日以前向云南楚雄永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
二、由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以前向云南楚雄永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万元。
三、由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31日以前向云南楚雄永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x.98元。
四、案件受理费x.51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计9292.25元,鉴定费x元,合计x.25元,由云南楚雄永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褚晓云
审判员杨宁
代理审判员黄超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雯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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