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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巨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一终字第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巨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X村乡。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魏开军,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西站X号。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学宁,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经审理确认:2004年7月29日,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集团)出具《法人授权证明书》授权其下属泰来物流分公司张秀芬全权代表办理与云南巨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盟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04年8月1日,泰来物流分公司与巨盟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泰来物流分公司将昆明市黄土坡泰来物流附楼三楼X-4、3-5、3-7、3-X号房(面积120平方米)出租给巨盟公司,租期自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每月租金1200元。2007年9月4日,巨盟公司支付泰来物流分公司2007年6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的租金3600元。2008年1月14日泰来物流分公司向巨盟公司发出要求其退还房屋的通知。2008年4月3日巨盟公司以电汇方式支付泰来物流分公司租金9631.70元。2008年3月7日,交运集团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关系;2、由巨盟公司返还租赁房屋;3、由巨盟公司支付租金x元(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3月4日,每月按1200元计)。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五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巨盟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另查明,云南省昆明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系位于昆明市黄土坡昆瑞路建筑面积2401.59平方米X层钢混结构写字楼的所有权人,并取得了昆明市房权证西房管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该证所登记的房屋中包含涉案四间房屋。云南省昆明汽车运输经贸总公司系交运集团的股东,其授权交运集团对涉案房屋进行经营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其下属泰来物流分公司与云南巨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关于昆明市黄土坡泰来流物附楼三楼X-4、3-5、3-7、3-X号房屋的租赁合同。

二、云南巨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二个月内将昆明市黄土坡泰来物流附楼三楼X-4、3-5、3-7、3-X号房屋腾还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4元,共计1708元由云南巨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静

代理审判员卢义颖

代理审判员起俊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熊梓旭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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