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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阿瑞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一终字第2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江东丽景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陈平、罗德生,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阿瑞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路交叉口昊鑫阳光城B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杨芮,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云南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08)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二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上诉人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上诉人愿按评估价对被上诉人进行支付;三、一、二审诉讼费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按比例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云南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以前向被上诉人昆明阿瑞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x.62元;

二、若上诉人云南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上述时间支付款项,则向被上诉人昆明阿瑞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x.62元为本金,自2007年10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由上诉人云南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该案件受理费已由被上诉人昆明阿瑞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故由上诉人云南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以前支付给被上诉人昆明阿瑞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计847元,由上诉人云南博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宁

审判员罗天惠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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