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银行松原分行与前郭县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金属设备安装公司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松执字第156-2号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吉林银行松原分行,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第一被执行人前郭县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第二被执行人松原市金属设备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10月9日制发(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间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石化公司所欠原告贷款x元于1996年11月15日前一次还清,利息及罚息计算至执行之日;二、被告安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665元,财产保全费1905元,由石化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于1996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1997年7月15日制发(1997)松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第一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65元,财产保全费1905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审判员张建军

代理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包琦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