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新发新型蓄电池厂与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购销合同贷款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松执字第162-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新发新型蓄电池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厂长。

被执行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原市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3日制发(1998)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蓄电池款x.57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1998年5月18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x元由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1998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9月28日给付申请人x元,余款x.57元最迟不超过1999年3月31日前给付,本院于1998年10月9日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x.57元,尚欠申请执行人标的款1300元。申请执行人在双方和解协议确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松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包琦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