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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生。系受害人胡某京之父(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全胜,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工业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考县X镇X村委小李园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2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4月15日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4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抓获并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2010年5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押解至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丙,河南豫北(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杨某丁,新乡市公安局退休干部。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民正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胡某乙、张全胜、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杨某丙、杨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9年12月24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梁某驾驶鲁x农用三轮车,沿兰考县X镇X村中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将由东向西行走的胡某子小学学生胡xx挂倒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驾车离开现场。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发生重大

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要求被告人梁某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x元。

被告人梁某辩称,我于当日12点50分就到家啦,事故发生于13时25分,该事故不是我造成的,我无罪,不赔偿。

辩护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告人卖水果的当日是12点多路过肇事现场,而当日13时25分发生的交通事故,凭什么认定被告人的车是肇事车辆;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23名证人没有一名是现场目击证人,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被告人的农用车上没有检测出被害人的一滴血和一丝纤维,被告人的车辆与被害人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检测油污差异是铁的事实,证实被告人的车辆和受害人的死亡没有任何关系;对被告人作心理测试其结果说的都是实话,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被告人梁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4日13时25分左右,被告人梁某驾驶鲁x农用三轮车,沿兰考县X镇X村中东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造成胡某子小学学生胡xx死亡的事故,被告人梁某驾车离开现场。经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梁某供述:我驾驶我的鲁x农用三轮车去石楼赶会卖水果……,收完摊从会上约12点左右开车走了,顺着原路回家……,胡某子村西边有一家办事咧,搭棚子吹喇叭啦,好多人在路南沿座桌吃着饭咧,我开车一直到胡某子十字路口就开车往北去了。……十字路口跟站着二、三个人,好像是妇女。……卖水果两年了,大多数人认识我和我的三轮车。……前边没有(车),从倒车镜里也没有看到后边有其他农用三轮车。

以上供述证明了事发当天被告人驾驶鲁x农用三轮车经过发案地,与其他证人证言相吻合。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xx证明,2009年12月24日13时25分许,我骑自行车带着小孩,由东向西送小孩上学,沿胡某子由东向西行驶到十字路口时,距十字路口有20米左右时,我看到一辆蓝色车,有驾驶室,后车斗里装了纸箱子,已经压成纸被子的纸箱子,这辆车由西向东往北拐弯,再往西一看约有20-30米处路上躺着一个小孩,我就喊截住这辆往北行驶的车,接着我就打x.我打的时间是13时27分,我的手机号是x.这辆车常从俺村过,赶会卖水果,都是从俺村往北去,北边哪村的说不准。

(2)证人王xx证明,2009年12月24日13时25分许,我在我家门口端着碗吃饭,往西距出事故的地方有10米远,我听见西边胡某义说了一声,你看这个车碾住人都走。这时,我往西一看有个孩子在地上躺着,头朝北,脚朝南,碾住孩子的车往东行驶后到十字路口往北跑了,我说别叫车走。车还是往北跑了,我就到小孩跟前,一看小孩不行了。

这个车是一个蓝色的车,驾驶室里有几个人我没有看到,后车兜里没有坐人,只有纸箱子,压扁的纸箱子,不是装东西的纸箱子,也不是空箱子。

(3)证人王xx证明,那天中午我在家蒸包子,蒸好后邻居都吃过中午饭了,学生都去上学了,我拿着包子出门到门口玩,跟邻居闫x在公路上玩,这时我看到从西往东来辆三轮车,这辆三轮车来到村X路口西约十米左右,三轮车一揉,跟掉个东西一样,这时俺村的胡xx就在我西边喊三轮车碾住小孩了,别叫他走,我听到这就往西走,这样三轮车就往十字路口北边走了。我到十字路口西边见到沙子堆西边,公路南侧头朝西北,面朝上在地上躺着头上流好多血,围的人可多,都说开三轮车的是俺村北边小李园村卖水果的。三轮车是带机司楼,蓝色的,是否有牌照没有看准。

(4)证人闫x证明,12月24日13时多,我刚过中午饭到门口,俺邻居几个刚站着说话,这时一辆农用三轮车由西往东到十字路口沙堆跟,见这辆三轮车一过,跟从车上掉下来个包袱样,这时听见有人喊:三轮车碾住小孩了。当时人都往西去了,说出事的小孩是俺村的孩子,我就去叫他家人了。三轮车是带机司楼,蓝色的,有无牌照没注意。

以上四个证人证明当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及肇事车的特征

(5)证人罗xx证明,12月24日在胡某子十字路口西发生交通事故碾死一个小孩后一辆蓝色带机司楼三轮车往北走的事实,及三轮车箱内有纸被子,基本上跟车箱平。

(6)王xx证明,看见一辆蓝色带司机楼的三轮车从西边往东来,到十字路口往北拐弯,我看到三轮车后斗里装的纸被子,我说这家还没少卖水果咧,桂兰也说是卖水果装的纸箱子、纸被子,这时我堂弟胡某义到十字路口跟喊:车碰住小孩,还硬的硬的走啦,还喊拦住、拦住,我跟桂兰从代销点门口出来,见这辆三轮车一直往北跑了,我们赶紧去看小孩,小孩嘴里有血。俺俩说有一、二十分钟话,没见到别的三轮车从那过,就见这一辆三轮车。

(7)证人芦xx证明,从南边来辆农用三轮车,往北去,从俺跟过去后,南边十字路口有人喊截住车、截住车,俺看这辆车都从俺跟过去了,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就往南边十字路口看,才知道出车祸了。车是蓝色的,带机司楼,大概是几点我说不准,那时学生都上学了。斗里拉的纸被子,跟车箱平了。从家出来到路上就见这一辆,没见其他车辆。对这辆车熟悉,因为这辆车经常从我家门口过,是赶会卖水果的车,是小李园村的,是谁的我叫不上名。

(8)证人王xx证言与芦xx证言基本一致。

(9)证人胡xx证明,12月24日13点左右,我吃过饭从家出来,去郑庄预制板厂干活,刚到俺村X路X路上,听见俺村的胡某义喊截住这辆车,我见一辆带机司楼的蓝色农用三轮车从南往北去,已跑到我站的位置北边三四十米远,当时也不知道出什么事了,也没有拦住这辆车,再说车也从我跟过去了。我到十字路口后,听胡某义说这辆车碾住小孩跑了,当时现场也有人,都说是小李园卖水果赶会的车,俺村的胡xx说今天石楼有会,看小李园的卖水果的今天赶会没有,这样我同胡某利骑摩托车去石楼会去问了。我看到三轮车箱后抖里有纸被子,纸箱子,是拉水果的车,是小李园的卖水果的。这辆车常赶会,从俺村过。

(10)证人胡某刚证明,我在家打饲料,看到有一辆蓝色带司机楼农用三轮车由西向东从我们家门口往东了。三轮车后车厢内装有纸箱子。这辆车是我们村X村的。

以上证人证明肇事车是小李园村卖水果的。

(11)证人胡xx证明,12月24日13时30分左右,我正在家门口焊铁门,俺村的胡xx骑辆自行车从东往西到十字路口跟,他喊车撞住小孩了,截住这个车。这时我见一辆三轮车已过俺村X路口往北去了,快出俺村了,我就用手机打110报警。三轮车是蓝色的,带司机楼,车后斗里装的纸被子,高出车箱没多高,看出来了。

(12)证人杜xx证明,昨天下午吃过午饭,我骑摩托车送我侄去胡某子上学,到胡某子十字路口,有人拦住我用我的摩托车去撵三轮车,我才知道三轮车撞住一小孩后逃了。

俺村X村北,我骑摩托车从家出发,到俺村通往胡某子的南北油路跟,见一辆农用三轮车由南往北去了,三轮车带司机楼,兰色的,后斗里装的纸被子高出车箱三、四十公分。

以上证人证明迎面碰见蓝色带司机楼的,后斗里装纸被子的三轮车,后有人追这辆三轮车。

(13)证人胡xx证明,我骑摩托车走到出事故东边的十字路口时,当时,十字路口站很多人,他们说有一辆带司机楼的蓝色三轮车往北去了,赶紧去追吧,这时,我就骑着摩托车追去了,我沿着公路一直走到许河也没有看到那辆车,就回来了,在回来的路上,走到张君墓镇X路段时,我发现公路X路上停放着跟他们说的车型有些相似的车,我就停下来围着那辆蓝色的车转了一圈,看一下能否发现一点什么痕迹不能,这时,就从车上下来一个女的,大约有30岁左右,那女的就问我干什么,看我的三轮车干啥,我说今天我村出了一件事,你的车去张君墓石楼赶会没有,那女的说去了,我又问她路X村没有,她没有说话,我又说有一辆和你们相似的车在我们村出事了,我看一下,她说你要是没事,我还得回兰考拉货,我问她你们什么时候从会上回来的,她说回来的早,我就回家了。

(14)证人胡xx证明,那天上午,俺村西边刘园子村代x的母亲办三周年咧,吹喇叭带唱可热闹,我估计13点半不到,我正在他家坐桌咧,刚上有二、三个凉菜,听公路边上的人说车碾死人了,三轮车跑了,我到俺村X路口西,看是谁家的小孩,到跟一看,是俺村胡xx的孙子,在场的人说三轮车往北跑了,是小李园村的赶紧撵,俺村的胡某展在十字路口跟不知骑谁的摩托车,我坐上就向北撵三轮车了。

从胡某子十字路口往北,经过司庄往北,经一条东西油路再往北,经小李园往北、再往东,顺着往许河去的油路,也就是围着马集村找,因为小李园是马集村委一小自然村,再一个就是有人见是带驾驶楼的三轮车,蓝色的,俺都是沿着公路找这辆跑的三轮车。见到人就问是不是见到一辆带司机楼的三轮车,后斗里装的纸被子。我和胡xx沿路没找到带司机楼的三轮车,就再围着小李园找,这时一辆带驾驶楼的蓝色农用三轮车从一家出来了,我认识这辆三轮车,因为这辆车常赶会卖水果,我同胡某展就围着这辆车,看有什么明显痕迹没有,但开车的人和司机楼里的人不让俺们看,他们说去兰考进水果咧,这样俺回到胡某子村就把这情况说了。

证明追赶肇事车的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是办周年的一家刚上二、三个菜。与被告人供述的路过时正吃饭是相吻合的。

(15)证人杜xx证明,12月24日中午饭后,估计下午一点多,我在俺村东头代销点跟玩,是一辆农用三轮车顺着油路由南往北去,车速不慢,一直往北去了,停约一二十分钟,两个胡某子村的人骑两辆摩托车,每辆摩托车后座各坐一人也是顺着南北油路由南往北去,骑的可快,也不知干啥嘞,都说两个年轻人骑摩托车骑恁快干啥。当时都不知道情况,估计停有个把小时,从胡某子来的人说,胡某子一个小孩被一辆三轮车碾死了,骑摩托车那两个人撵去了。小李园村姓梁某水果的车过后,胡某子有人去追,间隔有一、二十分钟。

(16)证人杜xx证明。

(17)证人胡xx证明。

以上证人证明发生事故是刚上几个菜的时间,与被告人供述路过的时间相吻合。

(18)证人杜xx证明。

(19)证人胡xx证明。

以上二人证明当时发生事故的地点等情况,与胡xx等证人证言相一致。

(20)证人马xx证明,马集村有两个卖水果的,一个是梁某,一个是马xx。

(21)证人刘xx证明,小李园村的在石楼会上卖水果,都是中午12点多至下午1点收摊。

(22)胡xx证明当天出诊情况。

(23)证人马xx证明,梁某刚一出门到油路上,从北边来一辆摩托车,两个男的停下来笑笑,趴俺车跟看看,我认为是买香蕉的,我同我爸下来了,俺爸问是干啥咧,那两个人笑着说没事,俺爸问没事趴车下看啥咧,这两个人说南边轧住小孩,车跑了,这两个人问梁某赶石楼会没,我丈夫说赶会了,问路过胡某子没有,我丈夫说路过了,他们又问半小时前干的啥,我丈夫说在家吃饭卸车咧,我爸说你们是大事,看好了,我们三个人开车回兰考起水果,快到兰考了支书马结实打电话让我们回来,马结实说不回来不中,俺们开车又回来了。

(24)马xx证明情节与马xx证明基本一致。

3、书证

(1)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各一份;

(2)犯罪嫌疑人梁某、被害人胡xx户籍证明一份;

(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兰考县交警大队情况说明5份;

(5)新乡市车站派出所抓获经过、新乡看守所证明各一份;4、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5、鉴定结论:证明胡某京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6、胡xx、胡xx、胡xx、胡xx、芦xx辨认笔录各一份,(附辨认车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据。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因其肇事行为致受害人胡某京死亡,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其合法部分予以支持,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梁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胡某甲丧葬费x.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胡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10日止,已扣除羁押刑期16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魏思杰

审判员郭国起

审判员王学智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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