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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案终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中刑一终字第17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小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唐某廷之妻。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住(略),系被害人唐某廷之次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原告人许某某、唐某乙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唐某英,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于(略),高中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唐某廷之长女。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作出(2008)武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5月2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唐某甲因在自家屋边砌排水沟之事与被害人唐某廷发生纠纷,致互相推扯,唐某廷先将被告人唐某甲推倒,使唐某甲从坡上滚下2、3米远,唐某甲爬上来后,与唐某廷继续推扯,使唐某廷从5、6米高的坡上被推下受伤,经鉴定唐某廷的伤属重伤。

原判根据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唐某丙等人的证言、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认为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唐某甲有期徒刑六年,由被告人唐某甲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许某某、唐某英、唐某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合计x.79元(包含已支付的8790元)。

上诉人唐某甲上诉提出:“原判定性错误,应系过失致人重伤,并有投案自首情节,原判量刑畸重;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判赔比例不合理,且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原审法院在判决物质折价中计算错误,请求依法从轻处罚,并酌情判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唐某甲与被害人唐某廷系堂兄弟关系,两家曾因修房子发生过纠纷,双方一直不和。2008年5月25日下午5点左右,唐某甲在自己屋边保坎下砌排水圳,唐某廷、许某某夫妇认为唐某甲所砌的水圳占了他们家的地,便不准唐某甲砌水圳。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争吵中唐某廷将唐某甲推下坎,致使唐某甲从水圳边的坡上滚下2、3米远,因唐某甲抓住1棵小树未继续滚下。唐某甲爬上来后,又与唐某廷相互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唐某甲将唐某廷从5、6米高的坎上推下,致唐某廷受伤,并当场昏迷。唐某廷受伤后被送武冈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唐某廷的伤为头部软组织挫裂伤,多发性脑挫裂伤,多发性颅内出血,弥漫性轴索损伤。2008年7月16日,经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同年8月16日唐某廷在家中死亡。同年8月22日武冈市公安局对唐某廷的尸体进行检验,因死者的尸体高度腐败,已失去病理、生化检验条件,因此未能检验出唐某廷死亡的真正原因。

唐某廷受伤后在武冈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6天,医疗、鉴定费用为x.8元,误工费2460元,护理费2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2元(56×12),交通费用630元,以上合计x.8元。唐某廷死亡后,经晏田乡人民政府及扶塘村委协调,被告人唐某甲赔偿死者亲属8790元(其中现金4000元,两头猪、一只羊、一副棺材等物折价479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邵都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X号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唐某廷的伤为头部软组织挫裂伤,多发性脑挫裂伤,多发性颅内出血,弥漫性轴索损伤,其损伤构成重伤;

2、现场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3、住院病历、诊断书、住院医药费收据、发票、车票证明,唐某廷受伤后的病情及住院治疗情况;

4、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25日下午唐某甲在砌水圳,她和唐某廷认为唐某甲占了他们家的地,便与唐某甲夫妇论理,唐某甲讲没占她的地,唐某廷烦得很就捡起水圳边石头扔到水圳里。唐某甲就把石头丢到水圳坡下,唐某廷更烦,便把唐某甲推了下,唐某甲滚下坡2米远左右就抓住1棵树没继续滚下去。唐某甲上来后就讲“唐某廷,你还推我啊!”,接着唐某甲就把唐某廷推到水圳的坡下去了,唐某廷当场昏迷,后被送医院抢救治疗;

5、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唐某廷夫妇认为唐某甲砌水圳占了他家的地,双方争起,唐某廷先后把唐某甲推到路边坎下,唐某甲后抓一棵树才没滚下去。后来许某某与她推起,唐某甲上来后就和唐某廷推起,过了不久唐某丙就在喊“你们还在这里打,人(指唐某廷)都摔死了”。后来发现唐某廷躺在坎下面地上一动不动了,不久就被送医院去了;

6、证人唐某丙的证言证明,他当时在事发现场7、8米远做工,看到唐某甲和唐某廷两人在争吵,唐某廷将唐某甲推了一下,唐某甲滚到砍下被1棵树拦倒,后来唐某甲将唐某廷推下坎,唐某廷倒在圳坎下面路上,一动不动,后被送医院抢救治疗;

7、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唐某丁的证言证明,当天下午李某某与王某某在扶唐某X组唐某丁家砌保坎,就听到唐某廷的老婆与唐某甲为得屋前面的1条正在修建的水渠发生了争吵,唐某甲就搬起5、6个石头从上面马路上丢到他们做工的坎下来了。接着唐某廷就过来讲唐某甲把他家的石头丢了,于是2人就互相推起。不知怎么,唐某甲就从马路上滚到坎下来了,滚了3米远子,唐某甲就抓住了1棵小树,没有继续滚下坎。唐某甲从坎上爬到马路上就对唐某廷讲:“要得,你推人,你推人哪!”然后又和唐某廷互相推起来,唐某廷和唐某甲两人的老婆也互相推起来了,唐某甲就将唐某廷推到马路边向天朝坎下摔下来了,摔在坎下的地上,当时唐某廷的头部就出了血,人就不晓得动弹了。李某某和王某某喊人快去叫医生。后唐某廷的侄儿唐某丙就喊起村里的医生来,村里医生就喊起卫生院的救护车来了,把唐某廷送到医院去了;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唐某甲与唐某廷系堂兄弟,两家一直不和,以前因唐某廷修房的事打过架。5月25日这次是为得唐某甲家修水圳,唐某廷讲占了他家的地,两家发生争吵。首先是唐某廷把唐某甲推到马路边的坎下去了,后来唐某甲爬起来后,又把唐某廷推下了坎,唐某廷头部摔伤了,唐某廷被送人民医院抢救。事发后唐某甲到他家跟他反应了这些情况,唐某甲还提到唐某廷先趁他不备推了他,幸好他抓住1棵树才没摔下去,唐某甲爬上来后,就对唐某廷讲:“你要我的命,把我推到坎下面,我也要把你推下去,让你(唐某廷)也尝一下这个滋味。”接着他就把唐某廷推下了坎;

9、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25日下午7点半钟时,他在乡政府院内值班,晏田乡X村X组的唐某甲找到他讲:“今天下午我和我婆娘在自家屋门口砌水圳时,唐某廷两口子不准我砌,结果就吵起来,后来唐某廷把我从马路X路边的坎下,头部和右脚都受了伤,等我从坎上爬上来时,看到唐某廷两口子还在跟我老婆打起,我就走上去跟唐某廷推了起来,后来我把唐某廷从马路X路边7、8米高的坎下,过了不久,有辆车子把唐某廷接到医院里去了。”唐某甲还讲唐某廷把他推到坎下,从坎下上来后看到唐某廷两口子还跟他老婆打起,唐某甲烦得很,就把唐某廷推到马路边的坎下;

10、扶塘村委的证明、调解协议及领条证明,唐某廷死亡后,经晏田乡人民政府及扶塘村委协调,被告人唐某甲赔偿唐某廷亲属8790元(其中现金4000元,两头猪、一只羊、一副棺材等物折价4790元)。

11、上诉人唐某甲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某甲在与被害人唐某廷因建房纠纷故意将被害人唐某廷推下坎,致唐某廷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唐某甲上诉提出:“原判定性错误,应系过失致人重伤”。经查,唐某甲与唐某庭因建房问题双方发生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唐某庭先将唐某甲推下坎,但由于唐某甲在坎上抓住1颗小树而没有滚下坎去,唐某甲爬上来后,便心生歹意,故意将唐某庭推下坎,致唐某庭身受重伤,有证人证言及其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唐某甲上诉还提出:“有投案自首情节,原判量刑畸重”。经查,唐某甲在案发后向村、乡干部反映了一些情况属实,但在一审开庭时当庭翻供,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且原审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唐某甲上诉还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判赔比列不合理,且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原审法院在判决物质折价中计算错误,请求依法从轻处罚,并酌情判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经查,原审法院已经将唐某甲所抵偿的物质进行了折价,且考虑了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在民事赔偿方面已予以考虑,判赔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昭远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胡文彬

二○○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汪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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