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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8年11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字第【2009】135起诉书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齐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1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在松原市宁江区X乡X村多次向大庆油田钻井技术服务公司司机梁柏军、黄某等人收购其运输的油田固井水泥94.75吨,价值人民币x.5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并返还被盗单位。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盗单位职工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8-11月间,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大庆油田钻井技术二公司固井分公司司机梁柏军、黄某(均不起诉)等人卖给她的水泥是利用职务之便窃取的赃物却仍然予以收购。周某某先后收购水泥94吨,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赃物已被收缴并返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在侦查卷宗中,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明知涉案水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却仍然予以收购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2、证人黄x的陈述:我是油田钻井技术服务公司的司机。我是因为卖水泥被抓起来的。2008年8月份,我卖给周某某二次水泥,一次五吨。2008年9月份,我卖给她二次,一次五吨。2008年10月份我卖给一次,五吨。周某某知道我卖给她的水泥是偷单位的。

3、证人梁xx的陈述:我是油田钻井技术服务公司的司机。2008年8月份,我卖给孙喜窝堡村一个姓周某女的4次水泥,每次4-5吨,9、10月份送去2、3次,每次也是4-5吨,总计约40吨。她应该知道我卖给她的水泥是从单位偷的。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对梁柏军做出不起诉决定。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认定梁柏军共卖水泥37吨,其中卖给金守利7吨,卖给周某某30吨。

4、证人于xx、毕xx等17人的证言:在侦查卷宗中,17名证人如实陈述了自己将侵占单位的39吨水泥卖给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

5、证人周xx、周xx证言:我们在孙喜村附近一个收水泥的库房打工,我们的工作是把散装水泥装成袋及装卸水泥。这些水泥都是用油田固井分公司的专用车运来的,一般都是晚上来,我们的老板就是被公安机关带回来的周某某。

6、证人侯xx的证言:我所在的工作单位三合建筑材料厂曾两次从周某某处购买水泥十二吨。

7、证人刘xx证言:我经营的建筑材料厂曾两次在周某某处购买水泥十一吨左右。

8、证人高xx、陈xx、迟xx、张xx等的证言:我们是固井分公司的职工。我们单位司机接到固井任务后,到供应处拉水泥。按规定固井后剩余的水泥应该送回单位回收罐中。但是由于司机运输的是散装水泥,罐车又是密封的,用了多少水泥,剩没剩水泥都无法测量,他们把剩下的水泥送不送回也就无法掌握了。

9、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收购水泥的现场情况。

10、吉林油田物资供应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吉林油田供应处计划价A级油井水泥每吨718元,G级水泥每吨816元。

11、办案说明一份,可证实由于周某某将收购的水泥混放在一起,故对涉案水泥中A级、G级的数量无法区分。且水泥已返还给固井分公司,原物灭失,无法取样鉴定的事实。

12、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一份,证实扣押周某某收购固井水泥94.75吨,已返还固井分公司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却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所收购的赃物已全部被收缴并返还固井分公司,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对周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胡方权

审判员李中

代理审判员赵志新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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