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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09年4月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5月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包福臣,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柏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包福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交给侯志德1200元钱,指使侯志德找人将前郭县X乡X村长发屯被害人王立友家经营的饭店砸毁。当晚20时许,侯志德找到高某、尉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贾某某等人乘坐林清江(六人均已判刑)驾驶的吉x号出租车窜至王立友家饭店内,将餐桌、玻璃、及准备的婚礼酒席等砸烂,经鉴定被毁损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x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判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意见是:一、对罪名无异议。二、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因故与前郭县X乡X村长发屯被害人王立友产生矛盾。2008年12月1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交给侯志德1200元钱,指使侯志德找人将被害人王立友家经营的饭店砸毁。当晚20时许,侯志德找到高某、尉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贾某某等人乘坐林清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驾驶的吉x号出租车窜至王立友家饭店内,将餐桌、玻璃、及准备的婚礼酒席等砸烂,经鉴定被毁损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x元。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当日将高某、尉某某等六人抓获,高某某潜逃,2009年4月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王立友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高某某赔偿王立友被毁损物品损失2000元,王立友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高某某当庭供述:我和王立友因为琐事产生矛盾。2008年12月10日下午17时许,我给侯志德1200元钱让他找人去将王立友家的饭店砸了。他们具体怎么砸的我就不清楚了。

2、同案犯侯志德的供述:高某某是我二姑大伯哥高某田的儿子。2008年12月10日下午17时许,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找人去前郭县X乡X村砸一个饭店,我同意了。我找到高某,让高某找两车人跟我去砸饭店。高某某给了我1200元钱,等我取钱回来时,高某已经把人找好了。高某怕被人记住车牌号,让我买胶水和纸把车牌号糊上。我买回胶水和纸后,林清江自己把车牌号糊上了。到那家饭店后,我对高某等人说只砸东西,别伤人。高某他们就下车了,我和司机没下车,过了四、五分钟他们回来了,我问高某砸得怎么样,高某说屋里的东西都砸了,有的桌子上有菜也都砸了。我告诉司机往松原走,走到拐勃店就被警察抓住了。

3、同案犯高某的供述:2008年12月10日下午18时许,侯志德找我说他大哥要砸一个饭店,让我给找几个人,许诺事后给我们1200元钱作为报酬。我就找尉某某、贾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我们租了两台出租车,司机把车后备箱打开,我们把铁棍、刀等工具装到车上就出发了。到了单家围子附近,我让侯志德去买胶水和纸壳,把车牌照糊上。侯志德买回胶水和纸壳后,司机自己把车牌照糊上了。到饭店后,我拿着刀下了车,我第一个进的屋,一脚把一个椅子踢翻,喊了一声:“砸”,他们就开始砸东西,我们把屋里的桌子、饭菜、玻璃等都砸碎了。老板出来说要报警,我们就跑了。在收费站附近被警察抓住了。

4、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2008年12月10日下午17时许,侯志德到我和高某住的旅店内找高某,让高某找几个人去农村砸一个饭店,高某联系了两轿车人,侯志德在前面领道,我们就往蒙古艾里乡走。到地方后,高某拿一把刀先下车,指挥我们砸饭店。我们砸了四、五分钟才离开。我们乘坐的出租车号码是吉Jx,我们在去的路上说砸饭店的事了,司机都听到了,在单家围子附近,司机还自己将车牌照糊上了。所以司机知道我们是去砸饭店。

5、同案犯林清江的供述:我是吉Jx号出租车的司机。2008年12月10日晚,有人雇我车去蒙古艾里乡,他们往我车后备箱里装铁棍子,我一看就知道不是去干好事,为了防止被人认出来,在单家围子附近,我自己将车牌照糊上了。在路上他们说要去砸桌子、砸菜,但是不要伤着人。到了一个村子他们拿着铁棍子下车了。我没下车,砸到什么程度不清楚。

6、同案犯尉某某的供述:2008年12月10日晚,高某领一个人去我住的旅店找我说要到农村办点事。当时张也也在我那里。我们四个出来后,高某问我能不能再找几个人,我就把“小超”、“李杨”、“瘦子”、小林”四个人叫了出来,高某又找来三个人,我们打了两台车,高某将5根铁棍放进车后备箱里,我们就往蒙古艾里乡走。在路上,侯志德和高某对我说“只砸东西,别伤人”。到了地方以后,我们拿着铁棍一起下了车,我砸了那家外屋门右侧一块玻璃,又砸了三张桌子,有一张桌子上有转盘,转盘也被我砸碎了。这时出来一个人问我为什么砸东西,我害怕了,就跑出了屋。其他人出来后,我们坐车就跑了。

7、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2008年12月10日晚17时许,高某到圣宝宾馆找我和魏扬,我们俩就跟着高某来到他的住处。高某让我再找几个人,魏扬说他去找。魏扬找来“小超”、“瘦子”,还有两个人我不认识。我们乘坐两台出租车,带着铁棍等器械往蒙古艾里乡走,在路上,侯志德说把桌子和盘子等砸碎就行了,尽量别伤人。到地方以后,除了侯志德以外,我们都下车了。有的拿砖头子,有的拿铁棍,把那家饭店给砸了,我砸了一桌菜、一个壁镜和一个时钟。砸完以后我们就跑了。

8、同案犯贾某某的供述:2008年12月10日晚17时许,侯志德和他哥让我帮他们去砸一个饭店,我同意了。高某找了两轿车人,侯志德给我们领道,我们一起来到蒙古艾里乡X村一个饭店门前,高某第一个下车,手里拿着一把砍刀指挥我们砸饭店。我没进屋,在屋外砸了几块玻璃。砸了约四、五分钟我们才走。在车上侯志德问高某砸得怎么样,高某说都砸了,莲菜都砸了。我们走到拐脖店附近被警察抓住了。

9、被害人王xx的陈述:2008年12月10日晚19时许,我们家突然来了十多个人,不知什么原因就把我们家的饭店给砸了。连准备第二天办理婚事用的22桌酒席,也被他们砸了。被砸毁物品损失共计约x余元。案发后,高某某曾将我约到王占林家协商损失赔偿问题,我说你给我2000元钱我就“撤诉”。他说行。第二天我就去法院“撤诉”了。

10、被害人李xx的陈述:我与王立友是夫妻关系。2008年12月10日晚,我们家的饭店被10来个人给砸了。餐桌、壁镜、碗、盘子、鸡、鱼、肉等物品都被砸坏了。今年正月的一天,高某某约王立友去王占林家协商赔偿事宜。王立友回来后说高某某同意给2000元钱,让我们“撤诉”,别的没有说什么。

11、证人侯xx的陈述:我是侯志德的父亲。高某某是我妹夫的哥哥高某田的儿子。侯志德等人砸饭店是受高某某指使的。2008年12月10日下午15时许,高某某开车到我家找侯志德,我说没在家,他就给侯志德打电话,侯志德说在他姑父刘宪昌家呢。高某某就走了。当天晚上我就听说侯志德被抓起来了。我就问高某某是怎么回事。高某某说“舅啊,砸饭店了,是我找他们砸的,砸完让他们从北面走,没想到在收费站被派出所抓住了”。我说“孩子是你找走的,你得想办法往出整啊”,他说行。有一天他找我到高某田家协商赔偿被害人家损失事宜,因为他让我出钱,我们俩“谈崩”了。又过了一段时间,他说交5000元钱,侯志德就能被放出来,从我手中骗去了5000元钱。过了几天,我听说侯志德被判了六个月就把他骂了,他妻子把5000元钱给我退回来了。

12、证人侯xx的陈述:我是侯志德的姑姑。2008年12月10日下午16时许,高某某开车到我家把侯志德接走了,去干什么不清楚。侯志德的对象隋晓明也一起跟着走了。

13、证人侯xx的陈述:我与侯志德系恋爱关系。2008年12月10日下午15时许,我接到一个电话说他叫高某某,要找侯志德。我就把电话交给侯志德,他们说什么我没听见。过了一会,高某某开车来了,与侯志德说了一会话,侯志德就说要回家。他们把我送到鼓浪洗浴后面一个旅店里就走了,干什么没说。

14、证人郑xx的证言:我和王立友家是邻居。2008年12月10日晚19时许,我在院子里接闭路电视线的时候,看见王立友家来了二车人,这些人下车后说了几句话,说什么我没听清。接着这些人就进院砸玻璃,还有的进屋砸东西。我边往他家跑边喊:“记住他们车号”。这些人听见我的喊声就跑了。我进屋一看,窗户玻璃、墙壁镜、石英钟等都被砸碎了,餐桌玻璃和转盘也被砸碎十四、五个,办婚事用的菜被砸翻了,满地都是菜。

15、证人曲xx的证言:2008年12月10日晚19时许,我接到电话说王立友家被砸了,让我过去看一看。我到王立友家后发现宴席大厅前面的玻璃被砸碎了,桌子上摆的凉菜、鸡、鸭、鱼、肉等都被打翻了,满地都是菜。墙壁镜、石英钟等物品也被砸碎了,满地都是玻璃碎片。

16、证人房xx的证言:我是吉x号出租车的车主。林清江是我的晚班司机。他每天晚上接车,第二天早晨交车,每次付费50元。2008年12月10日晚上车由他使用,他去哪里,我不清楚。

17、证人刘x的证言:我是经营塑钢门窗生意的。2008年12月11日,我给王立友家安装窗户玻璃了。我共计给他家安装13块玻璃,玻璃款为1500元,安装费为500元,合计2000元。

18、证人高xx的证言:高某某是侄子。年前的一天,高某某和侯利刚到我家说要谈点事,他们在东屋谈,我在西屋睡觉,具体谈什么不清楚。

19、证人王xx的证言:王立友家饭店被砸后,高某某曾约王立友到我家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商定高某某赔偿王立友损失费2000元。

20、收据一枚,可证实高某某赔偿王立友经济损失2000元,王立友不再追究高某某刑事责任的事实。

21、价格鉴定书一份,可证实被害人王立友家被砸毁物品损失价值人民币x元的事实。

22、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可证实侯志德、尉某某等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的事实。

23、抓捕经过一份,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被抓捕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指使他人故意毁坏公民私有合法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主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0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胡方权

审判员李中

代理审判员刘洪霞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顾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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