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5岁。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X街,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开的“啥都有商店”,盗取店内现金400元及手机两部、剃须刀两个。经鉴定,涉案的V800型金鹏手机价值100元;1688型中天牌手机价值50元;SA96型超人剃须刀价值90元,共计人民币240元。

2、2010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X街,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先后进入被害人骆某某开的服装店、张某某开的鞋店、徐某某开的服装店、沙某某开的派乐士炸鸡店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300余元及手机两部、小灵通一部、休闲鞋一双、牛仔裤两条、挎包一个。经鉴定,被盗的x型金鹏手机价值人民币5元;A696型天语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T766型天元小灵通价值人民币5元;世纪酷站牌男式休闲鞋价值90元;牛仔裤两条价值人民币159元。

3、2010年8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X村,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开的杨庄康复诊所实施盗窃,盗窃现金1040元,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X街,采取相同手段,进入被害人苏某某的移动通信店实施盗窃,因店内报警器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因怕被抓获未盗窃财物逃走。

4、2010年8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郑州市惠济区X街,采取撬门别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开的顺通大药房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770元及天语牌x型手机一部。后被告人张某某采取同样方式,撬开被害人张某某在郑州市惠济区X街开的白玫瑰美发厅店门,因店内报警器报警害怕被抓获而逃走。经鉴定,被盗的天语牌手机x型黑色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

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的照片、物证照片、移动电话三包凭证、工作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我国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应当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在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时同时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7日起至2012年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钳子、螺丝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陈建强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燕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