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与广州市富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赣中民四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富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志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某甲,男,1974年2月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郑某乙,男,1963年3月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以下称中国财保泊头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2008)信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8月14日,广州市富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州富顺公司)与赣x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杨某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杨某负责承运广州富顺公司深圳至南昌的部分货物。2007年9月30日晚,杨某驾驶赣x号车在深圳宝安机场装载了广州富顺公司托运的一车货物运往南昌昌北机场,双方立具了出发货物交接单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各一份。货物交接单注明了交货单位、货单号、件数、重量、品名、收货人等。2007年10月1日5时15分左右,杨某驾车行驶到赣定高速公路东线70KM+658M处,因堵车而停在高速公路上,被郑某甲驾驶的冀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撞击该车的左侧尾部,赣x号货车被撞后,因惯性追尾撞上停在前面的赣x号集装箱半挂车及粤x号货车,造成赣x号车驾驶员杨某当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伤,肇事车辆及所载货物和高速路产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郑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等其他驾驶员无过错,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当天下午16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公司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委托,会同广州富顺公司姚某某、罗红松以及赣x号货车的随车人员聂建军,对本次事故中赣x号货车上所载货物及损失情况进行了现场查勘,查明:友和道通托运的手机173件装在车辆撞击处,损坏严重;昂威托运的手机、航威托运的手机、金大托运的电脑配件等货物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约三分之一货物需返厂开箱检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公司于10月2日出具了《关于赣x号车上货物的查勘记录》。随后,广州富顺公司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同意,将需检测核损的货物运回深圳。10月3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的委托,对广州富顺公司运返深圳的受损货物再次进行了查勘,出具了《现场查勘记录》。2007年11月16日,广州富顺公司委托广州市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受损货物中的手机及充电器项目的损失金额进行评估,并签订了委托协议。2007年12月18日,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经查勘、分析、调查核损后,出具了《评估报告》,认定本次事故中受损货物手机项目的损失金额计人民币x.65元(其中航威1338元,昂威x.80元,友和道通x.85元)。本次评估费人民币x元广州富顺公司已支付。因本次事故造成广州富顺公司的货物损失项目多又需返厂检测,一时无法确认,且本次事故造成一死三伤及车辆、路产等多项损失,承运人及车主杨某当场死亡,郑某甲涉嫌犯罪被留置拘留。杨某系江西樟树人,郑某甲系河北黄骅人,均距事发地遥远。事发后,交警部门对广州富顺公司的货物损失未作任何认定和处理,广州富顺公司就自己的上述货物损失经多方索赔均未果。

2007年11月15日、17日、24日,郑某乙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分别与本次事故中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杨某某、周永强、杨某辉(杨某之父)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3日,郑某乙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办理了冀x号车本次交通事故损失的保险索赔手续,领取各项保险赔款50余万元。

原审另查明,冀x号牵引车实际车主为郑某甲、郑某乙,该车与沧州市南大港运达运输队系挂靠关系。2007年1月15日,该车在中国财保泊头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07年1月16日起至2008年1月15日止。

对于广州富顺公司主张的非手机类损失:深圳市金大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向广州富顺公司出具了扣款通知函,载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电脑配件损失共计5990元,表示要从广州富顺公司的运费中扣除6000元赔偿;深圳虹盛路科技有限公司向广州富顺公司出具了索赔函,要求广州富顺公司赔偿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移动DVD损失合计1197元。两项损失合计7187元。

本案在一审期间,广州富顺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赔偿广州富顺公司损失x元,广州富顺公司撒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的起诉。该赔偿款已履行。

原审认为,郑某甲驾驶冀x号牵引车在赣定高速公路信丰县境内撞坏赣x号车上的广州富顺公司托运货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交警部门认定郑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据,予以采信。广州富顺公司作为运输服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造成的货物损失,既有向货主赔偿的法定义务,无疑也有向侵权人和相关责任人索赔的权利,故广州富顺公司作为赣x号车货物的运输公司(或托运人),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对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公司与深圳市分公司关于赣x号车上货物损失的查勘记录问题。首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公司受承保赣x号车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委托进行现场查勘,符合保险行业的程序和惯例;其次,龙南财保公司是距离事故现场最近的保险公司,且处理本次事故的高速交警中队也驻在龙南;第三,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并进行了详细全面的拍照,基本固定了现场情况,然后由排障队将车辆及货物清理运到排障队办公处,龙南财保公司也是继交警部门之后最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单位;第四,龙南财保公司的现场查勘,既有一目了然的现场货物情况,也有赣x号随车人员提供的出发货物交接单等。深圳财保公司也是受樟树财保公司的委托,对本次事故中受损运返深圳的货物进行现场查勘,因为受损货物的托运人均在深圳,该货物的生产厂家也基本在深圳。龙南财保公司与深圳财保公司出具的赣x号车上货物损失的现场查勘记录合法、真实、有效,能互相印证,予以采信。被告方明知本次事故造成了赣x号车上的巨大货物损失,却不问不管不参与核损,对引起本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中国财保泊头公司对龙南财保公司和深圳财保公司现场查勘记录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足,也没有任何相关证据,不予采纳。对于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事故手机货物损失出具的《评估报告》,首先,受损货物托运人及生产厂家均在深圳;其次事故发生地的信丰或龙南均没有具备此项资质和能力的评估机构;第三,在交警部门不作处理和被告方推诿逃避的情况下,作为受害人的广州富顺公司自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有利于减少损失和解决纠纷,不违背有关的法律规定;第四,广州市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评估机构,其评估人员也具备相应的资质;第五,评估人员虽然没有亲自看到受损货物,但其所依据的两家保险公司的现场查勘记录,对受损手机的品名、包装型号、品牌、数量、规格、破损情况、缺失情况、托运人、收货人、货单号、件数、重量等均有详细的记载,该评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应该不受影响。中国财保泊头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没有申请对该损失进行重新鉴定,故对中国财保泊头公司的异议不予采纳,对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采信。广州富顺公司主张的非手机类损失7187元,证据不够充分,不予认定。郑某甲、郑某乙作为冀x号牵引车的实际车主,应对该车造成广州富顺公司的合理损失依法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鉴于本次交通事故中杨某的死亡赔偿金及杨某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郑某乙已经赔偿,郑某乙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也已受偿,且金额远远大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医疗费8000元及死亡伤残赔偿金x元的限额,为减少诉累,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财保泊头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广州富顺公司损失x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己赔付广州富顺公司损失x元,可冲抵广州富顺公司损失的同额款项。广州富顺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分别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和沧州市南大港运达运输队的起诉,是广州富顺公司的其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广州富顺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x.65元以及评估费x元,合计x.65元,减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信支公司已赔x元,尚应赔偿x.65元,分别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承担x元,郑某甲、郑某乙共同承担x.65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广州富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80元,财产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2520元,合计8200元,由郑某甲、郑某乙承担。

中国财保泊头公司上诉称,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确认的当事人中不包括被上诉人,确认的损失中也没有被上诉人的财产,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也未向交警部门主张过权利,因此,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樟树财保公司、龙南财保公司、深圳财保公司无评估资质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所提供的资料均无证明力,广州富顺公司所主张的货损与本次事故无关联性。广州市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的,评估人员亦未见到实物,该评估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采信。综上,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

被上诉人广州富顺公司辩称,答辩人与杨某签订了运输合同并办理了货物交接手续,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肇事车辆所载货物受损的表述证明了财产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货损价值及货主的认定并非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必须查明的事实,交警部门未将答辩人列为本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并不影响答辩人依法主张权利。相关保险公司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货损查勘报告真实、可靠、客观,广州市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合法有效,上诉人对此未提出任何反证。综上,请求维持原判。

在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广州富顺公司申请赣x号车的随车人员邹剑出庭作证,以证明其将货物交付给杨某承运,发生交通事故后货物受损的事实,上诉人中国财保泊头公司对该证人证言持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人证言与《出发货物交接单》及被上诉人广州富顺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能相互印证,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广州富顺公司与杨某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给杨某承运,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承运人杨某死亡、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上诉人广州富顺公司以其交付给杨某承运的货物受损为由向相关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中国财保泊头公司关于被上诉人广州富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赣x号车所载货物的损失情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于2007年10月2日出具的《关于赣x#车上货物的查勘记录》载明,该公司是根据赣x号车的随车人员提供的出发货物交接单、被上诉人广州富顺公司传真提供的出发货物交接单及深圳友和道通物流有限公司传真提供的货物明细表,对赣x号车所载货物进行现场查勘,嗣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又对在该交通事故中受损返深圳的货物进行了查勘,并出具了《现场查勘记录》,广州市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被上诉人广州富顺公司委托,根据上述查勘记录、受损货物厂家提供的检测报告以及该公司人员的查勘情况确定受损货物的规格、数量和受损程度,并结合货物的市场价、维修费用等因素,确定受损货物的价值,该评估报告是真实有效的,原审法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被上诉人广州富顺公司的货物损失并无不当,上诉人中国财保泊头公司对此虽持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上诉人中国财保泊头公司关于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货物损失与本起交通事故无关联性、评估报告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审被告郑某乙对本起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的杨某、杨某某等人的相关损失已予以赔偿,其赔偿的金额超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且原审被告郑某乙所赔付的部分款项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支公司受偿,而被上诉人广州富顺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遭受的货物损失仍未受偿,故原审被告郑某乙在上诉人中国财保泊头公司享有的保险利益应赔付给被上诉人广州富顺公司。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中国财保泊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泊头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温雪岩

审判员易志胜

代理审判员程明敏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涵涵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