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叶某某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上海市某某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某某诉称,原告在被告公司附近开设了一家小杂货店,被告从2008年初起陆续到原告处购买烟酒等杂货,因双方相处多年,较为熟悉,故平时未向被告催要货款,当年底被告表示因经济困难只能拖欠货款,到2009年春天时,原告见不断有人与被告打官司,遂于2009年8月26日找被告结账,被告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写下欠条1份,确认欠原告3000元,并口头承诺过一段时间归还,之后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但之后被告搬离了住所地,原告无法找到其下落,无奈之下,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出示了2009年8月26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书写的欠条1份,旨在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000元之事实。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效力,并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自2008年起陆续到原告的杂货店购买烟酒等杂货,截止2009年8月26日,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3000元未付。为此,被告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代表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确认欠款金额为3000元。之后,因被告一直拖欠货款不付,原告无法找到被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质证,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据原告的陈述并审查了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后,理应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拖欠货款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某某货款人民币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海

审判员顾建红

人民陪审员杜幼平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纪学鹏

审判长张海

审判员顾建红

代理审判员杜幼平

书记员纪学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