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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张某乙、金某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

被告人谢某某。

被告人赵某某。

被告人张某乙。

被告人金某某。

被告人吴某丙。

辩护人敖某,上海市佳信达(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任某丁。

辩护人陈某,上海陈某(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李某某,上海陈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邵某某。

辩护人张某戊,上海市方正(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金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吴某丙、任某丁、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赵某某、张某乙、金某某、被告人吴某丙及其辩护人敖某、被告人任某丁及其辩护人陈某、李某某、被告人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戊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案延期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赵某某、张某乙、金某某、吴某丙、任某丁、邵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文、范传俊、王某东、王某江、杨玲芝、王某、马建峰、陈某龙、张旭伟、宋国杰、张文军、凯斯汀·约瑟夫、付冠华、魏炳申、董亮、黄某、郑怀岛、孙继光、徐某瑶、蔡金某、刘某民、马仙富的陈某笔录,证人王某己、胡某某、王某庚、徐某某、石某某的证言笔录,证人邸某某、任某辛、顾某某、刘某某、官某某、王某壬、吴某癸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信息,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转移详细信息情况,二手车买卖协议书,购车协议、上海市X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接收扣押涉嫌被盗抢机动车证明、追回被盗抢车辆经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鉴定情况、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等证据指控:1、2008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X镇居委会高泾X号门口停车位处,采用拖绳拖车的方法,将被害人陈某文停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65,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桑塔纳3000型轿车窃走。2、2008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窜至上海市徐某区X路X弄一小路上,采用特制钥匙打开车门及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东停于该处的价值185,250元的沪x帕萨特轿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金某某将该车克隆成牌号为浙x的车辆后,委托被告人任某丁销赃,后被告人任某丁以45,000元销赃给被告人吴某丙。3、2008年12月1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采用钢丝钩开车门锁、特制钥匙打开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江停于该处的价值76,000元的苏x桑塔纳3000型轿车发动后窃走。4、2008年12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谢某某乘坐王某甲所驾车辆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楼处,由被告人王某甲用铁钩将被害人杨玲芝停于该处的价值12,800元的沪x桑塔纳轿车的车门锁钩开,因无法发动,遂由被告人王某甲在驾驶室控制车辆,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在车尾助推,借助惯性将车辆发动后窃走。5、200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村X号,采用打开车门、一字开锁工具打开电门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停于该处的皖x桑塔纳2000型轿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金某某。6、2009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幢前空地,采用铁钩钩开车门、六角工具打开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马建峰停于该处的价值73,600元的沪x桑塔纳3000型轿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某乙。7、2009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驾车窜至上海市松江区X镇X村X号附近,采用铁钩钩开车门锁、六角工具打开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龙停于该处的价值24,500元的沪x普通桑塔纳轿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某乙。8、200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驾车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路X弄帕缇欧香小区门口,采用伸手入内打开车门、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旭伟停于该处的价值78,400元的沪x桑塔纳轿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某乙。9、200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张某乙驾车窜至上海市松江区X路X路一免费停车场内,采用铁钩钩开车门、六角工具打开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凯斯汀.约瑟夫停于该处的价值63,000元的沪x桑塔纳3000型轿车发动后窃走。10、200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驾车窜至上海市徐某区X街X号路边,采用打开未锁的副驾驶车门、破坏电门锁、搭线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魏炳申停于该处的价值28,000元的沪x桑塔纳轿车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某乙。11、2009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驾车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弄东风公寓门口,采用特制钥匙打开车门及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停于该处的价值117,000元的沪x帕萨特轿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某乙。张按照被告人邵某某提供的车辆信息将车克隆后以31,000元销赃给邵某某。12、2009年4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吴某癸(均另案处理)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街X弄X号门口,将被害人蔡金某停于该处的价值99,000元沪x帕萨特轿车发动后窃走。13、2009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壬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星丰苑小区门口,采用铁丝钩开车门、专用工具打开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民停于该处的价值83,300元的沪x桑塔纳3000型轿车发动后窃走。14、2009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街X号路边,将被害人宋国杰停于该处的价值78,400元的沪x桑塔纳3000型轿车窃走。15、2009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上海市X镇路X号闵行体育公园附近,采用铁钩钩开车门、六角工具打开电门锁、搭线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付冠华停于该处的价值21,000元的沪x普通桑塔纳轿车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金某某。16、200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附近,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将被害人孙继光停于该处的价值130,200元的沪x帕萨特领驭轿车发动后窃走,后交给被告人张某乙换京L假牌照。17、2008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夏家桥队X号北侧的一条马路边,采用铁丝钩中控开关打开车门、点火开关搭火发动车辆的方法,将被害人范传俊停于该处的价值31,500元的皖x桑塔纳轿车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某乙。18、2009年12月8日或9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上海市松江区X路X号附近,采用一字起工具捅开车门及电门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郑怀岛停于该处的价值15,400元的苏x五菱牌面包车发动后窃走。19、200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附近,采用自制工具撬开车门、点火开关搭火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瑶停于该处的价值35,000元的沪x普通桑塔纳轿车窃走。20、2008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上海市闵行区X路近A9高速公路附近将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价值81,600元)低价销赃给邸某某。21、2009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吴某癸窜至上海市奉贤区X路X号门口停车处,采用特制钥匙打开车门及后备箱的方法,从被害人马仙富停于该处的浙x轿车中窃得价值1,560元的三星牌蓝调x型数码相机1部。22、2008年11月或12月,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购买了1辆上海大众帕萨特领驭轿车(价值196,200元),后将该车克隆成陕x车辆后以45,000元销赃给庞振兴。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了王某壬的犯罪行为,并提供了其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据此抓获王某壬并予立案。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及第17节、第19节盗窃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第6、7、9、10、11、16节盗窃事实。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第6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了被告人张某乙部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该节事实公诉机关已一并起诉。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赵某某、张某乙、金某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共同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赵某某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乙、金某某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金某某、吴某丙、任某丁、邵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赃、代为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乙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金某某一人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属交代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邵某某到案后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属交代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该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属交代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故依法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赵某某、金某某、吴某丙、任某丁、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乙对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盗窃部分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未参与盗窃,故不构成盗窃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居委会高泾X号门口停车位处,采用拖绳拖车的方法,将被害人陈某文停于该处的价值65,100元的苏x桑塔纳3000型轿车用拖绳连接到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轿车上窃走,后销赃给邸某某(已判刑)。邸某某将该该车克隆成蓝色联盟出租车并挂沪x假牌照后销赃给肖荣(已判刑)。后肖荣将该车停放在本市闸北区X路、会文路路口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已发还被害人。

二、2008年10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驾车窜至上海市徐某区X路X弄一小路上,采用特制钥匙打开车门及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东停于该处的价值185,250元的沪x帕萨特轿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金某某将该车克隆成牌号为浙x的车辆后,委托被告人任某丁以不低于40,000元销赃,后被告人任某丁以45,000元销赃给被告人吴某丙,从中赚取5,000元。被告人吴某丙被抓获后该车被扣押,现已发还保险公司。

三、2008年12月1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驾车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采用钢丝钩开车门锁、特制钥匙打开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江停于该处的价值76,000元的苏x桑塔纳3000型轿车发动后窃走,后让邸某某帮忙销赃。邸某与王某江认识,欲以25,000元销售给王某,被王某现并拖回该车。

四、2008年12月28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谢某某乘坐王某甲驾驶的丰田轿车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楼处,由被告人王某甲用铁钩将被害人杨玲芝停于该处的价值12,800元的沪x桑塔纳轿车的车门锁钩开,因无法发动,遂由被告人王某甲在驾驶室控制车辆,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在车尾助推,借助惯性将车辆发动后窃走。被告人谢某某、赵某某回原处取丰田轿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于2009年1月24日被释放。被告人王某甲得知同伙被抓后弃车逃跑。

五、200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村X号,采用打开车门、一字开锁工具打开电门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停于该处的皖x桑塔纳2000型轿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金某某。

六、2009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幢前空地,采用铁钩钩开车门、六角工具打开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马建峰停于该处的价值73,600元的沪x桑塔纳3000型轿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某乙,张将该车转售。

七、2009年8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驾车窜至上海市松江区X镇X村X号附近,采用铁钩钩开车门锁、六角工具打开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龙停于该处的价值24,500元的沪x普通桑塔纳轿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某乙,张将该车转售。

八、2009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驾车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路X弄帕缇欧香小区门口,采用伸手入内打开车门、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旭伟停于该处的价值78,400元的沪x桑塔纳轿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某乙,张将该车克隆成牌号为豫x的车辆后自用。被告人张某乙被抓获时该车被扣押,现已发还保险公司。

九、200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张某乙驾车窜至上海市松江区X路X路一免费停车场内,采用铁钩钩开车门、六角工具打开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凯斯汀.约瑟夫停于该处的价值63,000元的沪x桑塔纳3000型轿车发动后窃走。后被告人张某乙将该车销赃给刘某某,后顾某某驾驶该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

十、200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驾车窜至上海市徐某区X街X号路边,采用打开未锁的副驾驶车门、破坏电门锁、搭线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魏炳申停于该处的价值28,000元的沪x桑塔纳轿车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某乙,张将该车克隆成牌号为豫x的桑塔纳轿车。后该车在闵行区万英大酒店停车场处被查获,现已发还被害人。

十一、2009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驾车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弄东风公寓门口,采用特制钥匙打开车门及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停于该处的价值117,000元的沪x帕萨特轿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某乙。张按照被告人邵某某提供的车辆信息将车克隆后以31,000元销赃给邵某某。被告人邵某某被抓获后车辆被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十二、2009年4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吴某癸(均另案处理)乘坐吴某癸驾驶的桑塔纳轿车窜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街X弄X号门口,由吴某癸在车上望风,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壬采用特制钥匙打开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蔡金某停于该处的价值99,000元沪x帕萨特轿车发动后窃走,后由王某壬使用。王某壬被抓获时该车被扣押,现已发还保险公司。

十三、2009年6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壬驾驶窃得的帕萨特轿车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星丰苑小区门口,采用铁丝钩开车门、专用工具打开电门锁、解码器解码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民停于该处的价值83,300元的沪x桑塔纳3000型轿车发动后窃走,后销赃。

十四、2009年10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街X号路边,将被害人宋国杰停于该处的价值78,400元的沪x桑塔纳3000型轿车窃走,后销赃给邸某某。邸某该车克隆成蓝色联盟友联出租车并套牌沪x从事非法营运。邸某公安机关抓获时车辆被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十五、2009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驾车窜至上海市X镇路X号闵行体育公园附近,采用铁钩钩开车门、六角工具打开电门锁、搭线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付冠华停于该处的价值21,000元的沪x普通桑塔纳轿车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金某某。被告人金某某将该车克隆成白色皖x桑塔纳轿车自用,后销售给官某某。现车辆从官某某处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十六、200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驾车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附近,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将被害人孙继光停于该处的价值130,200元的沪x帕萨特领驭轿车发动后窃走,后交给被告人张某乙换京L假牌照。被告人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时该车被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十七、2008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夏家桥队X号北侧的一马路边,采用铁丝钩中控开关打开车门、点火开关搭火发动车辆的方法,将被害人范传俊停于该处的价值31,500元的皖x桑塔纳轿车窃走,后销赃给被告人张某乙,后被告人张某乙将该车转售。

十八、2009年12月8日或9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上海市松江区X路X号附近,采用一字起工具捅开车门及电门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郑怀岛停于该处的价值15,400元的苏x五菱牌面包车发动后窃走,后克隆成牌号为皖x的车辆后自用。被告人金某某被抓获时该车被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十九、2009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金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上海市闵行区X路X号附近,采用自制工具撬开车门、点火开关搭火发动的方式,将被害人徐某瑶停于该处的价值35,000元的沪x普通桑塔纳轿车窃走,后销赃。

二十、2008年11月某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上海市闵行区X路近A9高速公路附近将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低价销赃给邸某某,邸某某将该车克隆成蓝色联盟友联出租车并套牌沪x后低价销赃给万翔。经查,该车系王某己于2008年10月19日在闵行区X路X号处被窃车辆,价值81,600元。

二十一、2009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壬、吴某癸经事先商量,窜至上海市奉贤区X路X号门口停车处,采用特制钥匙打开车门及后备箱的方法,从被害人马仙富停于该处的浙x别克凯越轿车内窃得价值1,560元的三星牌蓝调x型数码相机1部。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

二十二、2008年11月或12月,被告人张某乙伙同他人购买了一辆上海大众帕萨特领驭轿车,后将该车克隆成陕x车辆后以45,000元销赃给庞振兴。经查,该车系徐某某于2008年11月2日在上海市闵行区X镇X村X组X号前的失窃车辆,价值196,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第六、七、九、十、十一、十六节盗窃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了王某壬的犯罪行为,并提供了其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据此抓获王某壬并予立案。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第六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十七节、第十九节盗窃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被告人张某乙第二十二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

以上事实,有八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文、范传俊、王某东、王某江、杨玲芝、王某、马建峰、陈某龙、张旭伟、宋国杰、张文军、凯斯汀.约瑟夫、付冠华、魏炳申、董亮、黄某、郑怀岛、孙继光、徐某瑶、蔡金某、刘某民、马仙富的陈某笔录,证人王某己、胡某某、王某庚、徐某某、石某某的证言笔录,证人邸某某、任某辛、顾某某、刘某某、官某某、王某壬、吴某癸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信息,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转移详细信息情况,二手车买卖协议书,购车协议、租车协议,上海市X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接收扣押涉嫌被盗抢机动车证明、追回被盗抢车辆经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鉴定情况、案发、抓获经过、工作情况、情况说明,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作案工具KTSY调码王2只、AK49新凯越匹配仪、双显中文王某码器、无线信号干扰器、多用内六角套筒各1只、大力钳1把、自制一字起3把、套筒2只、自制开锁工具16只、广州本田开锁工具、钢锉各1套、无齿钥匙片若干、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各1本,八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亦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赵某某、张某乙、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共同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盗窃十七次,价值1,137,110元,被告人谢某某参与盗窃七次,价值397,300元;被告人赵某某参与盗窃五次,价值339,150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乙参与盗窃的价值为63,000元,被告人金某某参与盗窃三次,价值81,900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金某某、吴某丙、任某丁、邵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其中被告人张某乙掩饰、隐瞒他人盗窃所得金某达50万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乙、金某某一人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交代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邵某某到案后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属交代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该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又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属交代同种较重罪行,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赵某某、张某乙、金某某、吴某丙、任某丁、邵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关于数罪并罚、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盗窃部分、张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属交代同种罪行、被告人赵某某、邵某某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金某某盗窃部分属交代同种较重罪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某乙提出其未参与盗窃,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经查,认定被告人张某乙参与盗窃的事实,不仅有被害人的陈某及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予以证实,还有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证人顾某某、刘某某的证词等证据予以佐证,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因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属交代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对其罪行拒不供认,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予供认,认罪态度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认罪态度较好,且属交代同种罪行,对该部分犯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盗窃部分属交代同种较重罪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系自首,故对其罪行均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丙、任某丁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立功表现,故本院均采纳其辩护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司法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五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五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罚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某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止;罚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某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罚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三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某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罚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四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罚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吴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任某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九、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1,400元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十、被告人王某甲、谢某某、赵某某、张某乙、金某某、任某丁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

诫勉语:吴某丙、任某丁、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某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某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某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某,人民法院在任某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审判长姚丽萍

审判员陈某

代理审判员马念慈

书记员张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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