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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被告人衣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长岭县档案局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辩护人刘某某,吉林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衣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6月2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衣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衣某某在任长岭县档案局局长期间,于2002年初,伙同张文、周冶(均另案处理)滥用职权,致使张文用周冶的身份证虚假购置了长岭县档案局290多平方米的房屋,将此房屋产权过户到周冶的名下,经白城天龙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x元。之后,张文用此房屋产权到长岭县城市信用社抵押贷款,并由周冶及其妻子李淑范用该房屋产权为张文担保做抵押签字,致使张文贷款15万元,并从2002年至立案时产生利息x.44元,最终导致长岭县城市信用社贷款本息合计x.44元无法得到偿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衣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属一般违法行为。被告人衣某某超越职权办理了虚假产权贷款抵押,但其主观不明知张文不想还贷款,造成贷款本金损失15万元,利息不是直接损失,属间接损失。信用社逾期没尽到催收义务,对利息损失也有一定责任,而2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才作为犯罪数额的起点。直接损失不足20万元,间接损失不足100万元,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数额,属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公诉机关将x元的评估价值作为犯罪数额,评估价值不能作为真实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评估面积298.5平方米,而实际面积只有140-150平方米,评估价并不是档案局的损失,本案被评估的房地产是否损失,损失多少到现在还没定论,真正的损失还是信用社贷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衣某某在任长岭县档案局局长期间,2002年初,张文(另案处理)找到衣某某要求衣某档案局房产为其在长岭县城市信用社贷款抵押,衣某示同意。2002年2月7日,衣某某将档案局楼下23.2平方米和55平方米国有土地虚假出让到周冶(另案处理)名下,并在长岭县土地管理局办理了出让手续。2009年2月9日,被告人衣某某和张文分别以长岭县档案局和周冶名义签订了虚假的23.2平方米和55平方米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在长岭县房管所申请了过户,长岭县房管所为周冶颁发了面积为298.5平方米的房照,张文以周冶的名义向白城市天隆资产评估事物所申请评估,白城市天隆资产评估事物所对房屋产权标注房屋评估,一楼面积78.5平方米,评估价x元,二楼面积220平方米评估价x元。张文用该房产在长岭县城市信用社抵押骗取贷款本金15万元,截至立案时产生利息x.4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衣某某的供述

2002年春节前,他朋友张文找他要用他单位的房产抵押贷款,他说档案局的一楼门市都卖了,就剩一个20多平方米水房没卖了,张文说已经在信用社找好人了,只要做个手续就行,不是真要买他们单位房子,他就答应了。过了几天,张文领来土地部门三个人来测量面积,具体测哪他不清楚,测完后让他盖公章,他也没问怎么回事,也没看测什么位置和多大面积,就叫办公室的人把公章拿来,是谁盖的章记不清了。又过了几天,张文到他办公室找他说到房产部门办个房照,他以为给单位水房办房照,就带公章和张文去房管所,房管所的人说得办个过户,他也没看办什么过户,就盖了公章。他不知道张文做假协议将单位的房产卖给周冶了。他没去给单位房产做评估。后来张文怎么办的贷款他就不知道了。2002年春节前,张文给他1000元钱,他理解是帮忙贷款,为感谢才给他的钱。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证实,2002年春节前,他找衣某某局长想用档案局房照贷款,衣某某就把档案局房照给他了,他找到城市信用社王主任,王主任说公家房照不行,必须使个人房照,他又去找衣某某,衣某某给他借房照没借到,他问衣某某有没有闲房,衣某某说有,他就提出用档案局的房子办个假的个人房照,衣某某同意。他就以周冶的名义和档案局签个假房屋买卖协议,衣某某看后给盖的档案局公章,他签的周冶名。有了协议后,衣某某给土地局打电话,他到土地局找来三个人测量的边界,测完后衣某某给盖的公章,他交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证办下来后,他和衣某某到房管所办的房照。因为他没有身份证,用周冶的身份证,所以房照办到周冶的名下。后来他和衣某某到资产评估所办理的评估手续,是一个老头给办的。他拿这些假手续和周冶、李淑范到长岭县城市信用社办理的抵押贷款,共贷款15万元。

2、证人××证实,张文私自用他的身份证将长岭县档案局的房产过户到他的名下,办完后张文让他去银行担保时他才知道,他知道张文想骗贷款,他想国家的钱骗点就骗点吧,也是出于朋友义气就到信用社给担保了,他当时只知道贷款5万元,不知道15万元。办理房照和评估的手续中周冶名都不是他签的字。

3、证人×××证实,他和周冶是夫妻,他家没买过档案局房产,信用社贷款抵押合同的签字是他和周冶签的,在什么情况下签的想不起来了。

4、证人×××等人证实,他们是长岭县城市信用社人员,张文的贷款经他们办理的,张文用周冶和李淑范房产证抵押的,周冶和李淑范承认房屋是他本人的,他们问衣某某房屋是谁的,衣某某说二楼是租周冶和李淑范的。

5、证人×××证实,长岭县档案局房屋过户手续是他办理的,当时衣某某和周冶都到场了,他们提供的购房契约、房产交易费据、土地使用证、档案局房屋产权证、国土使用证,申请过户审批表是他按照买卖契约填写的,衣某某盖的档案局公章。

6、长岭县档案局房产情况说明证实,经查找没有周冶、李淑范的购房收入票据及购房协议。

7、证人×××证实,档案局二楼库房没卖。

8、证人××证实,长岭县宾馆在建楼时将档案局楼拆迁了,因档案局楼卖给周冶,张文在信用社贷款时用该房产抵押了,长岭县城市信用社将宾馆起诉了,并申请法院扣押了宾馆两间楼房,他们发现抵押物的手续是假的,就报案了。

9、证人×××证实,他是档案局办公室主任,衣某某任局长时档案局的国土使用证开始由他保管,后来让衣某某要去就没拿回来。他保管档案局公章,衣某某用过公章,周冶房屋过户手续的公章不是他盖的。

10、证人××证实,档案局房屋没卖给周冶和李淑范,账上没有,档案室没卖过。

11、证人×××证实,周冶的抵押房地产评估是白城市天隆资产评估所评估的,是档案局局长衣某某领两个人去委托他们给周冶的房地产评估的,评估业务约定书是他给办的。

12、证人××证实,周冶的房地产评估是他给评估的,是衣某某领二个人去的评估所,梁晓婷办的手续,衣某某领他和姜海艳去踏查的,一楼面积78.5平方米,评估价x元,二楼面积220平方米,评估价x元,总计x元。

13、证人×××等人证实,周冶的房地产出让手续是他们三人去档案局实地踏查测量的,衣某某在四至界限上盖的档案局公章。

三、书证

1、房屋买卖契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表。

5、借款申请审批表。

6、借款合同。

7、抵押合同。

8、抵押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9、借款借据。

10、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表。

11、房地产买卖契约。

12、房屋产权证书。

13、户籍证明,衣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辩护人无罪的辩护主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应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衣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葛柏林

审判员王兴文

审判员李文凤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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