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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刘某某诉北京绿月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604号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北京绿月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北京绿月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春被告单位找到原告称其公司生产的一种有机肥对作物增产效果号,让原告帮助联系农户。后原告找到的农户看中了该肥料的效果,三方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肥料发到乙方处,乙方将肥款打给被告。货到后,农户按照被告技术员的指导方法使用该肥料,由于指导方法错误,造成农户作物减产,给原告造成损失,因多次找被告索赔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垫付款x元,赔偿损失x元,合计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等特征情况,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本院亦导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珊

代理审判员张亚卓

代理审判员刘某立

二○○九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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