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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宁江区新城乡罗斯村村民委员会诉松原市金桥社会福利院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初字第1856号

原告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某,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永军,律师。

被告松原市金桥社会福利院。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松原市金桥社会福利院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本院于2008年6月24日受理的原告松原市金桥社会福利院诉被告宁江区X乡X村民委员会、吉林油田松利经贸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属一个法律事实,本案应以反诉与该案并案审理,根据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刘玉珊

审判员胡焱

代理审判员刘东立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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