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沈某某陈寨信用社与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1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靖,系该社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男,1943年3月生,汉族,住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男,1963年11月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1955年11月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某某。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系该村负责人。

上诉人沈某某陈寨信用社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沈某某人民法院(2008)沈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韩靖,被上诉人孙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战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80年实行农村土地承包时,陈寨乡X村第四村X组将位于沈某公路X路附近的耕地分给本组村民耕种,其中有3.77亩的耕地分包给了孙某甲、孙某文、孙某乙三家承包经营,孙某文的承包地后由徐某某为户主继续承包。1988年8月,陈寨信用社须在五叉路附近建营业网点,就与杜某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双方达成征用土地协议书一份,将三原告家分包的3.77亩土地南端靠路的1.853亩土地转让给了陈寨信用社使用,陈寨信用社一次性支付给杜某行政村x元,但双方未办理任何征用和转用审批手续。杜某行政村则按每年每亩1000斤小麦价款的标准分年度支付给三原告占地补偿款,并已付至2007年度,但杜某行政村已于2008年初明确表示,因村里无经济来源,以后不再支付三原告的任何补偿。三原告随要求返还被占用的责任田,并要求恢复原状。另查明,陈寨乡X村第四村X组所有的土地,在1980年分包到户后,至今未进行过调整,三原告家分得的承包地被占用部分也未得到过找补。

原审认为,被告沈某某陈寨信用社建营业点占用原告三家承包经营的土地,虽经杜某行政村同意,但双方所签征用土地协议不仅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且侵犯了原告三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依法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因三原告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用益物权,基于物权享有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限的限制。为此被告辩解的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某陈寨信用社与第三人陈寨乡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征用土地协议属无效协议。二、被告沈某某陈寨信用社与第三人陈寨乡X村应共同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三原告被占用的承包地1.853亩,并同时恢复原状。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某某陈寨信用社承担。

沈某某陈寨信用社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行政村是本案争议土地的所有人,上诉人与其签订征用土地协议是双方自愿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三被上诉人已经与行政村终止了承包关系,其已不具备承包经营权,故上诉人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三被上诉人不是征地协议的当事人,上诉人与其不产生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更无权提起民事诉讼。本案是土地使用权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三被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三被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徐某某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改变了土地用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属无效协议。三被上诉人作为本案所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在行政村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情况下,要求继续履行自己的承包经营权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上诉人作为该土地的实际占有人,原审判决其将该地返还给三被上诉人也并无不当。基于征地协议对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双方可另行寻找救济途径主张权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沈某某陈寨信用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亚

审判员董深海

审判员陈晓军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子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