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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军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南刑初字第571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马军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大学理工学院高自考计算机专业学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义兴南里X-X-X号,户籍地:山西省夏县X镇X村X队15巷X号,2004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瑞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2004)津南检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马军乐犯诈骗罪,于200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马军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初,被告人司马军乐欲通过互联网诈骗钱财,遂事先购得名为”张建军”的假身份证和四张银行储蓄卡(农业银行卡x;建设银行卡x;招商银行卡x;工商银行卡x)在互联网“网易”、“西部数码”网站上出资申请了服务器存储空间,建立了“中华证件网”网站(网址:www.x.com),通过该网站发布可以办理大学文凭、各类等级证书、身份证等证件以及出售大学英语四、六级考题等虚假信息,并公布了银行汇款帐号。2004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司马军乐为被害人办理假学历证书、出售考题的名义,利用其在网上提供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帐户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琳、王雨、黎海燕、龚静波、张玮珊、王梓涵、郝飞、吴迪、余欢宪、庄小洁、胡振峰、陈某、戴昱、张爱珠、奚香萍、朱煜、屠宁辉、刘新利、王峰汇款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人司马军乐将所得赃款挥霍。2004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司马军乐在本市南开区X路“飞梦”网吧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司马军乐供认在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司马军乐系天津大学理工学院高自考计算机专业学生,2004年3月初,被告人司马军乐欲通过互联网诈骗钱财,而后购得名为”张建军”的假身份证一个及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共四张,在互联网“网易”、“西部数码”网站上出资申请了服务器存储空间,建立了“中华证件网”网站。通过该网站发布可以办理大学文凭、各类等级证书、身份证等证件以及出售大学英语四、六级考题等虚假信息,并公布了四张银行汇款帐号。同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司马军乐以为被害人办理假学历证书、出售考题的名义,利用其在网上提供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帐户,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琳、王雨、黎海燕、龚静波、张玮珊、王梓涵、郝飞、吴迪、余欢宪、庄小洁、胡振峰、陈某、戴昱、张爱珠、奚香萍、朱煜、屠宁辉、刘新利、王峰汇到其提供的帐户款共计人民币x元。所获赃款已全部挥霍。2004年6月4日晚9时许,被告人司马军乐再次到本市南开区X路“飞梦”网吧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马军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骗人陈某琳、王雨、黎海燕、龚静波、张玮珊、王梓涵、郝飞、吴迪、余欢宪、庄小洁、胡振峰、陈某、戴昱、张爱珠、奚香萍、朱煜、屠宁辉、刘新利、王峰的陈某,证人孟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司马军乐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司马军乐目无国法,为牟取钱财竟利用互连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公民现金人民币x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念其尚属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交纳罚金,故依法从轻判处。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马军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6月5日起至2005年6月4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成春

审判员张育友

审判员王捷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凌云

王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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