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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兴原乡卡拉房子砖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前执字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兴原乡卡拉房子砖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场场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53岁,汉族,干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原乡卡拉房子砖场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债务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9)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x元,案件受理费6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00年5月每月给付申请人600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9)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颖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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