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夏某某诈骗罪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2009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辽宁圣权(略)事务所(略)。

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夏某某,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10月,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僧人XXX结识了广东省深圳市居民XXX。此后,被告人夏某某先后以去五台山、孤山地藏寺、沈阳太清宫等庙宇作法事及让XXX为其个人筹资修建的东港市X镇X村“普雨寺”捐助修庙善款可以为XXX的患脑瘫的儿子治病为由,于2007年11月30日至2008年7月25日间多次骗取XXX总计人民币x元。被告人夏某某得款后为XXX支出相关费用x元。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夏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东港市人民法院(2009)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夏某某退赔被害人XXX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上诉人夏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是: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涉案款项系XXX向普雨寺的捐赠款。

上诉人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普雨寺系应补办登记的合法宗教场所,普雨寺的财产属于该宗教团体集体所有,而非上诉人夏某某的个人财产,上诉人夏某某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2、上诉人夏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欺诈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3、上诉人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仅应承担行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夏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XXX的陈述证实,2007年10月,因为她的儿子患有脑瘫疾病,她便到广东省梅州市大佛寺烧香,在大佛寺里遇见一个叫XXX的和尚,XXX介绍她认识了东港市一个叫夏某某的女人。后夏某某以为其儿子治病需到五台山、孤山地藏寺、沈阳太清官等寺庙作法事为由向她要钱。她分别于2007年11月30日给夏6千元,于2007年12月6日给夏6千元,于2008年1月份给夏1.5万元,于2008年2月5日给夏1500元,于2008年3月3日给夏1.7万元,于2008年3月末给夏8千元,于2008年4月8日给夏6千元,于2008年5月份给夏2.8万元,于2008年8月份给夏1.7万元。2007年12月15日,她应夏某某的邀请到东港市后,夏某某又以为她的儿子治病需到五台山作法事和需她出资修建“普雨寺”为由,跟她要了22万元。2、证人XXX的证言证实,他妻子为给儿子治病找到夏某某,夏某某称可以治病,并向他妻子要钱。他与妻子分别于2008年6月24日、7月11日、7月25日给夏某某人民币共计26.4万元。上述事实与证人XXX的证言证实的内容相互一致。3、证人XXX的证言证实,2007年秋,因XXX寻找为儿子治病的方法,他介绍XXX与夏某某相识。4、证人XXX、XXX的证言证实,位于东港市X镇X村的“普雨寺”是夏某某出资修建的。5、证人XXX的证言证实,夏某某将东港市X镇X组村民XXX的住宅改建成“普雨寺”,改变了原住宅房屋的用途。6、证人XXX的证言证实,2008年春天,夏某某将他所有的坐落于东港市X组的三间房屋及二间厦子买下并改建成“普雨寺”。7、证人XXX的证言证实,2008年夏某,夏某某购买了东港市X镇X村民XXX的民房,并雇佣他改建、维修及新建了四间民房作为“普雨寺”。8、证人XXX的证言证实,佛教上没有捐款为人治病的说法。9、证人XXX的证言证实,夏某某在东港市X镇X村原龙母庙附近购买民房改建的“普雨寺”,未取得审批手续,也未取得合法登记手续,不允许举行宗教活动和接受社会捐助,而且不允许为人施法治病,该庙的财产属于夏某某个人所有。10、证人XXX的证言证实,夏某某的“普雨寺”系非法筹建,不具备依法登记条件,不允许进行宗教活动及接受社会捐助。“普雨寺”的产权及其利益均为夏某某个人所有。2009年10月12日,由东港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夏某某出具并加盖丹东市宗教事务局公章的证明夏某某的庙符合登记标准,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的证明信系证明错误。11、照片证实,上诉人夏某某修建的“普雨寺”的情况。12、银行存取款交易明细证实,上诉人夏某某收取XXX给付的资金情况。13、刑事判决书证实,上诉人夏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缓刑的情况。14、交款凭证、收据、证明证实,上诉人夏某某为XXX支出相关费用的情况。15、上诉人夏某某对所犯罪行曾供认不讳,且所供内容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夏某某所提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涉案款项系XXX向普雨寺的捐赠款的上诉理由和上诉人夏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普雨寺系应补办登记的合法宗教场所,普雨寺的财产属于该宗教团体集体所有,而非上诉人夏某某的个人财产,上诉人夏某某不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上诉人夏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欺诈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客观要件;上诉人夏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仅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夏某某以作法事及捐助修庙善款即能治病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其将骗得的款项用于非法修建“普雨寺”等,而该寺并未取得审批手续,也未取得合法登记手续,不允许其举行宗教活动和接受社会捐助,该寺属于上诉人夏某某个人所有,上述事实有被害人XXX的陈述和证人XXX等人的证言及银行存取款交易明细、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夏某某对此亦曾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夏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到刑事处罚,故上诉人夏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上诉人夏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上诉人夏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英

审判员冯泰昆

审判员田旭焱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安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罪案 诈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