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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前郭镇三利打井队与被执行人前郭县平凤乡嫩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前民执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镇三利打井队。

代表人刘某某,系队长。

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主任。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镇三利打井队与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28日作出(1997)前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X镇三利打井队于199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给付打井款x元及利息。本院于1997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陆续缴纳了执行款x元。余欠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申请人同意延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7)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姜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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