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炎陵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该公司经理,住所(略)(狮形小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湘炎)质技监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处以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x元罚款,加处罚款x元,合计x元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在炎陵县承建的“炎陵县幸福365正泰新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标明“品名:密目式安全立网,生产许可证号:XK20-x,山东滨洲巨成化纤绳网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网系假冒他人厂名,伪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产品,该批安全立网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2000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于200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改正;2、罚款x的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将罚款缴清,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炎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执行人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湖南省炎陵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炎)质技监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湘炎)质技监罚字(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费4775元,由被执行人湖南省育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寿荣
审判员史见平
审判员肖春庆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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