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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孙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曲中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20日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月15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8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8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某,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诉起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远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陆发敏、陆玉芳、唐安洪、杨安才(以上四人在逃),窜至麒麟区X镇X村,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200米盗走。后由陆发敏销赃于昆明,并平分赃款。2、2008年6月1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陆发敏、陆玉芳、唐安洪、杨安才,窜至麒麟区X镇X村委会东大门处,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350米盗走。后由陆发敏销赃于昆明,并平分赃款。3、2008年6月8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陆发敏、唐安洪、杨安才、“陆玉芳的哥哥”(在逃,真实姓名不详),窜至麒麟区X村村委会清水沟村X路口,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600米盗走。后由陆发敏销赃于昆明,并平分赃款。4、200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唐安洪、杨安才、孔某彬(在逃)、“刘师”、“王涛”(以上二人在逃,真实姓名不详),窜至罗平县X镇小海子煤矿附近,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900米盗走。后由孔某某、“刘师”销赃于昆明,参与人员平分赃款。5、2008年7月1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陆发敏、陆玉芳、唐安洪、杨安才,窜至麒麟区X镇电机房煤矿后面的山上,将价值人民币9727元的通信电缆240米盗走。后由陆发敏销赃于昆明,并平分赃款。6、2008年7月24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唐安洪、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以上二人在逃)、“周兵兵”、“姓毛的贵州人”(以上二人在逃,真实姓名不详),窜至麒麟区X乡庄家圩,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800米盗走。后由孔某某在“潇湘”小区乘坐孙某某的云x号微型车销赃于昆明。参与人员平分赃款,孙某某得400元运费。7、2008年8月3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唐安洪、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姓毛的贵州人”,乘坐孙某某的云x号微型车到麒麟区X乡余家屯后,孙某某驾车离开。孔某某等人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350米盗走,后由孙某某驾车返回将孔某某等人及赃物接走,并由孔某某乘坐孙某某的车销赃于昆明。参与人员平分赃款,孙某某得400元运费。8、2008年8月5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唐安洪、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陆玉芳的哥哥”,乘坐被告人孙某某的云x号微型车到沾益县看守所“大明曹”后,孙某某驾车离开。孔某某等人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560米盗走,后由孙某某驾车返回将孔某某等人及赃物接走,并由孔某某乘坐孙某某的车销赃于昆明。因孙某某得知电缆是赃物,遂其与其他参与人员共同平分赃款。9、2008年8月10日,被告人孔某某、孙某某伙同唐安洪、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乘坐孙某某的云x号微型车到“驰宏”公司附近,后孙某某驾车离开。孔某某等人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320米盗走,后由孙某某驾车返回将孔某某等人及赃物接走,并由孔某某、孙某某驾车销赃于昆明,参与人员平分赃款。10、2008年8月11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窜至麒麟区“潇湘”水库,将价值人民币6219元的通信电缆550米盗走,并由孔某某销赃于昆明,后参与人员平分赃款。11、2008年8月13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唐安洪、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乘坐出租车到西城街道“西山”水库附近,将价值人民币1340元的通信电缆20米盗走。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巡逻人员发现,后将电缆线丢弃逃匿。12、2008年8月14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唐安洪、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窜至麒麟区X街X村,将价值人民币4367元的通信电缆50米盗走。在剥线过程中被人发现,后将电缆线丢弃逃匿。13、2008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孔某彬、唐安洪、唐安军、宋旺福、“陈波”(在逃,真实姓名不详),乘坐被告人孙某某的云x号微型车到西城街道“湛大屯”社区村口,后孔某某、孙某某驾车离开。孔某杉等人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120米盗走后,打电话给孔某某。孔某某、孙某某驾车来接,途中二人发现有巡逻人员,便返回,并打电话告知孔某杉,孔某杉等人便将所盗电缆线藏于附近。后孔某某、孙某某等人于次日21时许开车将藏匿的电缆线拉走。14、2008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孔某某等人将19日所盗电缆线拉走后,孔某某又让被告人孙某某驾云x号微型车到麒麟区X镇原水泥二厂后面,后孔某某、孙某某驾车离开。孔某彬等人将价值人民币7713元的通信电缆550米盗走后,打电话给孔某某,孔某某、孙某某驾车来接。21日凌晨4时许,孔某某、孙某某驾车准备将两次所盗电缆线拉至昆明销赃,途中被查获。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列举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其指控,认定被告人孔某某多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孔某某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

被告人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当庭提出指控的第八、九桩没有参与分赃,是加给她的运费。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孙某某在指控的第13、14桩犯罪事实中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余几桩均是在不明知的情况下帮助运输,也没有参与分赃,只是获取运费,故不构成犯罪,故其盗窃数额巨大;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3、被告人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08年5月14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陆发敏、陆玉芳、唐安洪、杨安才(以上四人在逃),窜至麒麟区X镇X村,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200米盗走。后由陆发敏销赃于昆明,并平分赃款。2、2008年6月1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陆发敏、陆玉芳、唐安洪、杨安才,窜至麒麟区X镇X村委会东大门处,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350米盗走。后由陆发敏销赃于昆明,并平分赃款。3、2008年6月8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陆发敏、唐安洪、杨安才、“陆玉芳的哥哥”(在逃,真实姓名不详),窜至麒麟区X村村委会清水沟村X路口,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600米盗走。后由陆发敏销赃于昆明,并平分赃款。4、200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唐安洪、杨安才、孔某彬(在逃)、“刘师”、“王涛”(以上二人在逃,真实姓名不详),窜至罗平县X镇小海子煤矿附近,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900米盗走。后由孔某某、“刘师”销赃于昆明,参与人员平分赃款。5、2008年7月1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陆发敏、陆玉芳、唐安洪、杨安才,窜至麒麟区X镇电机房煤矿后面的山上,将价值人民币9727元的通信电缆240米盗走。后由陆发敏销赃于昆明,并平分赃款。6、2008年7月24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唐安洪、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以上二人在逃)、“周兵兵”、“姓毛的贵州人”(以上二人在逃,真实姓名不详),窜至麒麟区X乡庄家圩,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800米盗走。后由孔某某在“潇湘”小区乘坐孙某某的云x号微型车销赃于昆明。参与人员平分赃款,孙某某得400元运费。7、2008年8月3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唐安洪、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姓毛的贵州人”,乘坐孙某某的云x号微型车到麒麟区X乡余家屯后,孙某某驾车离开。孔某某等人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350米盗走,后由孙某某驾车返回将孔某某等人及赃物接走,并由孔某某乘坐孙某某的车销赃于昆明。参与人员平分赃款,孙某某得400元运费。8、2008年8月5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唐安洪、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陆玉芳的哥哥”,乘坐被告人孙某某的云x号微型车到沾益县看守所“大明曹”后,孙某某驾车离开。孔某某等人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560米盗走,后由孙某某驾车返回将孔某某等人及赃物接走,并由孔某某乘坐孙某某的车销赃于昆明。后孙某某得知电缆是赃物,孔某某付运费给孙某某并邀约孙某某参加。9、2008年8月10日,被告人孔某某、孙某某伙同唐安洪、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乘坐孙某某的云x号微型车到“驰宏”公司附近,后孙某某驾车离开。孔某某等人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320米盗走,后由孙某某驾车返回将孔某某等人及赃物接走,并由孔某某、孙某某驾车销赃于昆明,参与人员平分赃款。10、2008年8月11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窜至麒麟区“潇湘”水库,将价值人民币6219元的通信电缆550米盗走,并由孔某某销赃于昆明,后参与人员平分赃款。11、2008年8月13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唐安洪、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乘坐出租车到西城街道“西山”水库附近,将价值人民币1340元的通信电缆20米盗走。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巡逻人员发现,后将电缆线丢弃逃匿。12、2008年8月14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唐安洪、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窜至麒麟区X街X村,将价值人民币4367元的通信电缆50米盗走。在剥线过程中被人发现,后将电缆线丢弃逃匿。13、2008年8月19日晚,被告人孔某某伙同孔某彬、唐安洪、唐安军、宋旺福、“陈波”(在逃,真实姓名不详),乘坐被告人孙某某的云x号微型车到西城街道“湛大屯”社区村口,后孔某某、孙某某驾车离开。孔某杉等人将价值人民币x元的通信电缆120米盗走后,打电话给孔某某。孔某某、孙某某驾车来接,途中二人发现有巡逻人员,便返回,并打电话告知孔某杉,孔某杉等人便将所盗电缆线藏于附近。后孔某某、孙某某等人于次日21时许开车将藏匿的电缆线拉走。14、2008年8月20日晚,被告人孔某某等人将19日所盗电缆线拉走后,孔某某又让被告人孙某某驾云x号微型车到麒麟区X镇原水泥二厂后面,后孔某某、孙某某驾车离开。孔某彬等人将价值人民币7713元的通信电缆550米盗走后,打电话给孔某某,孔某某、孙某某驾车来接。21日凌晨4时许,孔某某、孙某某驾车准备将两次所盗电缆线拉至昆明销赃,途中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审理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各桩盗窃案件发生的时间及受案时间。

2、报案材料证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出具的各次被盗通信电缆的报案材料。

3、证人证言证实:

(1)徐勤华证实:2008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我们公司位于东山镇X村X.52公里处的x×0.4×2型通信电缆线被盗200米左右,电缆线价值x元左右,总的损失x元左右。2008年7月1日凌晨0时许,我们公司位于东山镇机电房煤矿背后的山上的x×2×0.5型和x×2×0.5型通信电缆线各被盗120米,总的有240米左右,电缆线价值x元左右,加上其他的费用,总的损失x元左右。

(2)刘跃平证实:2008年6月1日7时许,我发现我们公司位于东山镇X村委会东大门旁的x×2×0.5型通信电缆线被盗350米左右,电缆线价值x元,抢修被盗电缆线的费用是5000余元。

(3)刘跃平证实:2008年6月8日凌晨1时许,我发现我们公司位于东山镇X村委会清水沟村的x×2×0.5型通信电缆线被盗600米左右,电缆线价值x元,抢修被盗电缆线的费用是6000元。

(4)郭勇证实:2008年6月份,我们公司位于马街镇小海子煤矿刘小荣煤井口旁的电缆被盗了六档,每档的距离是50米,总的被盗了三根,三根是同时通的,一根的规格是100×2×0.5MM,被盗了300米,一根是50×2×0.5MM的,被盗了300米,另一根是50×2×0.4MM的,也被盗了300米,电缆线总价值x元左右,抢修电缆的费用是1000元左右。

(5)翟联林证实:2008年7月24日10时许,我发现我们公司位于沿江乡X村委会三组和七组田间的0.5×2×200的通信电缆线各被盗了18段,每段有50米,电缆线价值x余元。

(6)董建华证实:2008年8月3日8时许,我发现我们公司位于沿江乡X路紧挨余家屯处的200×2×0.5型的通信电缆线各被盗了7段,一共是350米左右,电缆线价值x元左右,线路修复费用要2000多元。

(7)钱永平证实:2008年8月5日,我发现我们公司位于大明曹炸药库岔路口那里的100对的通信电缆线被盗了120米,价值3480元,位于沾益啤酒厂背后地里的100对的通信电缆线被盗了440米,价值x元。

(8)钱向荣证实:2008年8月10日8时许,我发现我们公司位于西城街X路口(驰宏公司前面)的6档x×0.5×2型的通信电缆线被盗了320米,价值x元左右。

(9)钱炳松证实:2008年8月12日8时,我发现我们公司位于红庙村岔潇湘水库库区至翠亨山庄公路两旁及红庙村X路旁的x×0.4×2型的通信电缆线被盗了550米左右,价值6200余元。2008年8月14日2时许,我发现我们公司位于白石江街道长河9队的x×0.4×2型的通信电缆线被盗了50米,价值4300余元,但电缆线还没来得及拿走。

(10)钱向荣证实:2008年8月13日凌晨4时许,我发现我们公司位于西城街道湛大屯社区路口的一段20多米的0.5MM×200对的通信电缆线被盗了,损失在8000元左右。

(11)钱向荣证实:今天凌晨2时许,我们所上的报警系统提示在西城街道西山社区村委会对面公路旁的电缆线被破坏。之后我就赶到现场去查看,发现有四档电缆线被盗,有120米,规格是x×0.5×2的,价值1万余元。我赶到现场时电缆线已经被人砍断后盗走了。(12)张家华证实:2008年8月23日11时许,我发现我们公司位于雄业集团曲靖水泥有限公司东侧公路旁的x×0.5×2的通信电缆线被盗了550米,总价值7000余元。

4、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实:(1)2008年9月11日,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08年8月10日、13日、19日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x元。(2)2008年11月14日,经曲靖市麒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08年5月14日、6月1日、8日、2008年6月份、7月1日、24日、8月3日、5日、11日、14日、20日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x元。

5、被告人孔某某供述:从今年4月份就开始盗窃通信电缆了,一共盗窃了十六、七次。孙某某从开始到现在帮我们拉过九次电缆线,前四次她不知道是拉什么,后来7月20多号那次我叫她拉电缆线,她问我到底拉的什么东西,我才告诉她:我们拉的是国家的东西,是我们偷的通信电缆线。她问我能不能苦到钱我说苦得着。我问她要么就跟我们合伙干,她负责帮我们运输销赃,她就答应了。我们商量每次偷得电缆线后,除了付给她过路费、油料费,剩下卖电缆线的钱她和我们一起平分。第一桩是2008年4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陆发敏邀约我、陆玉芳、杨安才、唐安洪坐客车到东山镇X路边离东山监狱一公里左右的地方踩好点,我们看好一段挂有“监狱专用”的小铁牌的通信电缆,商量好到晚上来偷。到了晚上12点多钟,我们带着一把断线钳、一把爆破钳、两把钢锯、两个背包来到事先踩好点的地方,陆发敏负责放哨,我带着断线钳爬上电杆夹线,夹断后,其余的人在下面用钢锯锯线,锯成小段后,用背包装好。我们一共干了三档,然后拿到山上剥线,剥完之后装包,到路边坐跑客运的微型车到曲靖南城门。后来由陆发敏将通信电缆带上跑昆明的客车上昆明去卖,卖到哪里不知道,我们其余的人住在曲靖,陆发敏回来后,每人分得700块钱。第二桩是2008年5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陆发敏、我、陆玉芳、杨安才、唐安洪来到恩洪。陆发敏和杨安才负责踩点,到了晚上12点多钟,我们带着断线钳、爆破钳、三个背包,来到恩洪街子边一个煤场附近的公路边,陆发敏放哨,杨安才上杆夹线,我们其余的人在下面收线。我们一共干了四档,然后拿到山上剥线,装进背包后又搭车坐回曲靖南城门。陆发敏负责上昆明卖线,回来后我们每人分得800块钱。第三桩是2008年5月份,上次之后过了四、五天,陆发敏、我、陆玉芳他哥、杨安才、唐安洪五个人到东山新村。由杨安才和唐安洪负责踩点,到了晚上12点多钟,我们带上断线钳、爆破钳和三个背包到了在新村一个厂的侧面路边,陆发敏负责放哨,陆玉芳他哥上杆夹线,我们在下面收线。我们一共干了二档多点电缆线,然后拿到一个山坡上剥了线装进背包,又在路边搭车回到曲靖南城门。陆发敏带着电缆线上昆明卖,回来后我们每人分得500块钱。第四桩是上次之后过了两、三天时间(2008年6月初),王涛也跟我们搭伙,他说他家老家那边小海子村可以干。我们就带上工具,王涛带我们以上的五个人坐曲靖跑罗平的客车,到了小海子下车,我也不知道小海子属于什么地方。车经过东山高家村,过了高家村又走了40多分钟。我们下了车,当时已经是晚上7点多钟了,我们在小海子一个饭馆吃了饭,等到晚上10点多钟,王涛就带着我们来到一个山坡坡上。唐安洪爬上电线杆夹线,我们收线,一共干了四档左右,然后剥了线皮装进背包后,走到小海子搭车上了曲靖。这次还有我们巧家一个姓刘的老乡跟我们一起干,他住昆明,我平时称他刘师。到了曲靖以后,我和刘师带着电缆线坐客车上到昆明,到东部客运站下车后,刘师又打电话叫来一辆黑色轿车将电缆线装上车。刘师叫我在东部客运站等他去卖电缆线,卖到什么地方、卖得多少钱我不知道,等刘师回来,我们一起坐客车下曲靖来算帐,这次我们参与的6个人每人分得750元钱。第五桩是上次之后过了两、三天,也是在4月份,陆发敏、我、陆玉芳、杨安才、唐安洪再次到东山镇X村。我和陆玉芳先去踩点,我们在一个路政检查站背后田里看好后,到了晚上12点多钟,我们5个一起带上断线钳、爆破钳和两个背包,来到事先踩好点的地方,陆发敏负责放哨,陆玉芳上杆夹线,我们其余的人在下面收线。我们一共干了三档,然后拿到山上剥线,装进背包坐跑客运的微型车到曲靖南城门。陆发敏负责上昆明卖,回来后每人分得500块钱。第六桩是上次之后第二天我带着孔某彬、唐安洪、唐安军、姓毛的贵州人、宋望福、周兵兵7个人搭面包车到沿江,在上次偷那里,线还没接好,我们就从另一端,一起各爬上一棵电线杆上夹线,一共干了五档。我们将线抽下来后,剥掉皮装进背包,到了路边我们拦了一辆面包车,叫伺机送我们上昆明,司机说他有事去不了,他重新找人送我们。车到曲靖,这个司机就打电话叫别的人来潇湘小区接我们,来的司机就是和我们一起被抓的孙某某。车来了以后,我就带上电缆线坐孙某某的车上昆明,他问我是拉的什么我说是药材。到了昆明东部客运站门口,刘师开车来接我,我们估了一下有140多公斤,然后交给他去处理。等他转回来后,以35元每公斤的价格付了我4900元钱。后来我又坐孙某某的车回曲靖,付了孙某某350元运费,我还记了孙某某的手机号。第七桩是今年7月底还是8月初,我记不清了,我、孔某彬、唐安洪、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还有姓毛的贵州人七个人,当时是我打电话让孙某某送我们到沿江乡余家屯处。到了以后,我就让孙某某先回去,之后,我、宋望福、周兵兵在路的这边偷,剩下的四个人又在路的另一边偷。我们总共偷了300多米,线的粗细都是一样的,偷了剥好线以后,我又打电话给孙某某让她来接我们,她把我们送到潇湘小区后,其余的人下了车,我和她又拉着线到昆明去卖。回来后我付了她400元左右的运费,这次她也没问我是拉什么去昆明。第八桩是今年8月份,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我、孔某彬、唐安洪、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陆玉芳家哥共七个人,我打电话让孙某某送我们到沾益啤酒厂上面那里,我们下了车,我就让孙某某先回去了。之后,我、宋望福、唐安军三个人就偷啤酒厂与沾益看守所之间的这一段通信电缆线,其余的五个人偷沾益看守所上边那一段,我们总的偷了500多米通信电缆。线的粗细都是一样的,偷好以后,我又打电话给孙某某让她来接我们,她把我们送到潇湘小区后,其余的人下了车,我和孙某某又拉着线到昆明去卖。到昆明后,我去卖线,因为装在编织袋里的电缆线掉了一小束在她车上,我卖线回来,她就问我是否有什么东西掉在车上,我说没有,然后她就拿了一小束电缆线出来,我才知道是编织袋里的线掉了出来。回来的路上她就问我:到底是拉什么东西到昆明我就告诉她:我们拉的是国家的东西,是我们偷的通信电缆线。她问我能不能苦到钱我说苦得着。我问她要么就跟我们合伙干,她负责帮接送我们就行了,卖得的钱除去她的油费和过路费,剩下的钱就大家一起平分,当时孙某某也同意了。这次卖完线后,回来以后我付了孙某某400元左右的运费。第九桩是2008年8月10日左右,我、孔某彬、唐安洪、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坐孙某某的车到大花桥这边的冶炼厂,因为就是驰宏公司前面那里,我们下了车,孙某某就先开车回去了。我们在那里偷了五档多的线,大约有100多米,我们在那里将偷得的通信电缆线剥去外皮,装进事先带去的口袋里。我就打电话给孙某某,让她来接我们,把唐安军他们送回住的地方,我和孙某某就拉着线到昆明去卖给刘师。这一次卖得4000多元,具体数字我记不清了,除去孙某某的油费和过路费,剩下的钱我们才来平均分,其中包含孙某某。但分钱的时候孙某某不在,都是我事后再拿给她,这一次,我们七个人每人分到600多元。第十桩是今年8月份,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我、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孙某某共六个人,孙某某开她的车送我们到潇湘水库前面的一个岔路口,我们就下了车。之后我让孙某某先回去,我们五个人就在那里偷电缆线,一共偷了500多米,偷了剥好以后,我就打电话给孙某某来接我们。到了城里,其余的人就下了车,我和孙某某就拉线上昆明去卖。回到曲靖以后,我们回到住的地方(白石江街道何家屯),我先给了孙某某400元作为油费和过路费,剩下的钱就被我、孔某彬、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孙某某平分掉,但我记不得一个人分得多少了。第十一桩是2008年8月初,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我、孔某彬、唐安洪、唐安军、宋望福、周兵兵,坐出租车到大花桥那边的一个大坝处,那里有条公路,我们就偷了路边的一档电缆线,大约20米左右。后来我们见路上有人查,而且线也少,就把线拿了丢掉。这一次是我去踩点的,唐安洪、唐安军用爆破钳去夹断线的。第十二桩是今年的8月份,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孔某彬、唐安军、唐安洪、周兵兵五个人,我们是走路去的,当时我们偷了大约50米通信电缆线,就在旁边开始剥线,后来就被人发现了,我们把电缆线留在原地就跑了。第十三桩是2008年8月19日晚上9时许,我、唐安洪、唐安军、孔某彬、宋望福、陈波坐孙某某的车到大花桥那边,就在上次偷一档线、后来丢掉的那一次的附近。当时因为我生病就没有下车,但是是我先去踩好点,然后带他们到那里,并让他们去偷的。送他们到那里以后,我和孙某某就开车返回我的住处。到了20日凌晨4时左右,唐安洪打电话跟我说:线已经偷好了,让我们去拉。我和孙某某就开着车到他们下车的地方去接他们,在那附近的一个岔路口,我和孙某某发现有电信公司的人在,我们就赶紧返回去了。在路上我就打电话给唐安洪,告诉他:路上有人查,偷得的线能带就带走,不能带就算了。后来到了凌晨6时许,唐安洪他们才回来,唐安洪告诉我:他们偷得的线被藏在附近的地边了,有100多公斤。后来到了晚上9点左右,我、孔某彬、唐安洪、唐安军、宋望福、陈波又坐孙某某的车到藏线的地方去把线拉走。第十四桩是2008年8月20日晚上,我们七个人(我、孔某彬、唐安洪、唐安军、宋望福、陈波、孙某某)把19日偷得的线拉走后,我们就一起到了张家营那边一个水泥厂背后山上公路边,我就叫唐安洪他们去偷那里的电缆线,我和孙某某就先开车返回我的住处。那个地点是我在八月十七、八号左右就去踩好的点,因为我生病就没和唐安洪他们一起偷。到了2008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唐安洪打电话给我说:线已经偷好了。我和孙某某就开车去接他们,我们把唐安洪他们送到住处,我和孙某某就拉着这两次偷得的电缆线去昆明卖,在路过马龙时就被查获了。

6、被告人孙某某供述:我一共帮他们拉了7次东西,第1次是我跑车的一个姓李的朋友问我跑不跑昆明,我说跑。之后在7月(具体哪一天我记不得了)一天的早上6点多,我到潇湘小区就见到今天被你们抓这个人,他旁边还有5、6个人,我们就商量好运一次350元。这一次我拉着他,还有2个背包到了昆明,我又把他带回曲靖。我问他是什么东西,他说是草药。他还说“以后有东西要拉,又联系我。”后来我就把他的号码存储进我的手机,并取名“夜来香”。到了第4次,我问包里是什么东西,他告诉我是国家的东西,是管通信的线,我才知道他们晚上是去偷通信电缆线,并于第二天把东西拉到昆明去卖。我知道后有点不想干,但他说不怕得,这个事又不是你做的,不会牵连你,并给我加运费,给了我1100元。后来我还拉过几次,并给了我700元-1100元不等。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次是孔某某打电话让我送他们到沿江那边去办点事,我就到潇湘小区去接他们。我把他们送到沿江南盘江的一座桥那里,他们就下车了,我走的时候,孔某某告诉我第二天早上会打电话给我去接他们。到了第二天凌晨4时许,孔某某就打电话来让我去他们下车的地方接他们,我到了那里,孔某某一个人在桥边,然后孔某某又把我带到前面庄家圩村子里。在那里孔某某他们的人就抬了一些东西上车,但我看不清是什么,只看见是用布包装着的,他们上车后,我把他们送到潇湘小区,其他的人下了车,我和孔某某就拉着东西上了昆明。到昆明后,有人来接孔某某,孔某某就带着东西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孔某某就回来了,他付了我400元还是450元的运费,我们就回曲靖了。一次是傍晚6、7点钟的时候,孔某某打电话让我送他们到沿江那边,到了晚上8、9点钟我才去接他们。我把他们送到沿江余家屯村那里的一条公路边,他们就下车了,孔某某就让我先回去,并告诉我第二天早上会打电话给我去接他们。到了第二天凌晨4时许,孔某某就打电话来让我去接他们,我就开车到了他们下车的地方,他们就抬了几袋东西上车,但我看不见袋子里装的是什么。我把他们送到“金麟饭店”这里,他们当时已经从潇湘小区搬到“金麟饭店”这里来住,到了“金麟饭店”,其他的人下了车,我和孔某某就拉着口袋里的东西上了昆明。到昆明后也是有人来接孔某某,孔某某就带着口袋和对方走了。过了一个多小时孔某某才回来,他付了我运费,但具体付了多少我记不清了,之后我们就回曲靖了。第八桩时间是哪一天我记不清了,也是傍晚6、7点钟的时候,孔某某打电话让我送他们到沾益那边去,我到了晚上9点多钟去接他们,然后把他们送到沾益看守所下面的坡脚那里,孔某某说在那里下几个人,然后我又拉着他们往上面走。走了一段路,其他几个人也下了车,我就拉着孔某某返回坡脚那里,他就在那里下车,孔某某就让我先回去,并告诉我第二天起早点来接他们。到了第二天凌晨3时许,孔某某就打电话来让我去接他们,我到了沾益看守所下面的坡脚那里时他们全部人都在那里了也是多出几包东西来,他们上了车,回到麒麟花园后,其他的人下了车,我和孔某某就拉着那几包东西上了昆明。到昆明后,孔某某就带着东西和来接他的人走了。过了一会,我发现我车上有一截铜芯线。等孔某某回来我就问他:到底是拉什么东西来昆明孔某某就告诉我:他们是拉国家的东西,是线,但没有说具体是什么线,这时我就明白他们是偷东西来昆明卖。孔某某让我不要怕,其他事情也不要我管,只要他打电话给我,我去快一点就行了,该多给我钱的他也会给。我就跟他说:我尽量来快一点。后来我们回到曲靖后他就给我运费,这次他给了我多一些,我记得是1000元左右,具体数目记不清了。第九次时间是今年的8月份了,这一次是送孔某某他们到“驰宏公司”那里去偷东西。到了第二天凌晨4、5点钟,我就去接他们,我把其他人送到他们住的地方,我和孔某某就把他们偷的东西拉到昆明去卖。回来后孔某某也是给了我1000元左右,本来这次我是不想去的,但孔某某说不怕,没有事,我也想苦点钱,就去接送他们了。第十三、十四桩是2008年8月19日晚24时许,我送他们5人到西城街道传染病医院,这一次孔某某生病就没有参加,他一直在我车上,把那5人开车送到地方,我就开车回家睡觉,孔某某就在车上睡。到了凌晨4时许,孔某某打电话叫我去接人,而当我到了他们偷线那就发现电信的车和人在路边,我就没拉人和线,把车开走了。他们就把偷来的线藏在传染病医院附近路边的玉米地里。到了8月20日,我又先到传染病医院那边把19日没拉的线拉走,之后又送5个人到茨营那边去偷线,这一次孔某某也没有参与,到了8月21凌晨3时许,我又拉着19日偷的线和20日偷的线以及孔某某去昆明。钱还没有给,就于今天被马龙县公安局的抓了。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孔某某、孙某某分别对各次的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8、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证实:2008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徐石贵的见证下,从嫌疑人孔某某处扣押了:人民币5038元、电缆线230公斤、破坏钳3把,后在见证人段鸿斌的见证下,被扣押电缆线重230公斤,并将所扣押人民币5038元、电缆线230公斤发还给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2)2008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见证人段鸿斌的见证下,从嫌疑人孙某某处扣押了:“东风小康”面包车一辆、孙某某驾驶证一本、云x车辆行驶证一本。

9、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08年8月21日6时15分,马龙县旧县派出所民警在曲嵩高速公路易隆隧道处巡逻时,发现一可疑银灰色面包车(云x)向昆明方向行驶。后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车厢内有200余公斤被剪断的通信电缆线,并对驾车人员孙某某及电缆线持有者孔某某进行盘问,后将该二人带回派出所继续盘问。

10、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孔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20日被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月15日被减刑释放。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孔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第十一桩、第十二桩属犯罪未遂;指控被告人孙某某参与的四桩犯罪中,第八桩因二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不予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孔某某系主犯,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在公安机关盘问中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支持。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罚金刑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刑已履行)。

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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