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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兴华基础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星防腐安装技术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执字第391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兴华基础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三星防腐安装技术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兴华基础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星防腐安装技术有限公司前郭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的(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x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09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院于2009年6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x元,被执行人自动给付x元,并承担执行费111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建军

审判员王丽颖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忠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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