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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绰号有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携带一把刀,到本市新华区张泉庄一小卖部找此前与其发生纠纷的人,因在小卖部门口与被害人张XX发生冲突,被告人樊某某用刀将张XX腿部扎伤,闻讯出来的张XX、张XX用凳子砸樊某某,被告人樊某某又用刀将张XX的阴部扎伤,将张XX的腹部扎伤。被告人樊某某被小卖部随后出来的其他人打伤。经(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09]632、X号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张XX伤情为重伤,张XX伤情为轻伤。200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樊某某在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期间逃跑,后于2010年3月27日在西安市渭南火车站被抓获归案。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樊某某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手术记录单、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平和平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以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樊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某酒后携带一把刀,到本市新华区张泉庄一小卖部找此前与其发生纠纷的人,因在小卖部门口与被害人张XX发生冲突,被告人樊某某用刀将张XX腿部扎伤,闻讯出来的张XX、张XX用凳子砸樊某某,被告人樊某某又用刀将张XX的阴部扎伤,将张XX的腹部扎伤。被告人樊某某被小卖部随后出来的其他人打伤。经(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09]632、X号鉴定书鉴定,被害人张XX伤情为重伤,张XX伤情为轻伤。200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樊某某在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期间逃跑,后于2010年3月27日在渭南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樊某某供述:2009年11月23日晚我在张泉庄一小卖部打牌,被一个人欺负了,他逼着要了我200元钱,我很生气。2009年11月24日晚,我和四矿的刘XX喝过酒后一块来到这家小卖部,顺便也想去那个逼我要钱的人。到后这户人家不给我开门,我就在外喊门,后来一个男人开门后往我胸部踢了我一脚,把我踢倒在地上,起来后我就从上衣内口袋掏出一把水果刀向他的左大腿扎了一刀,后来屋里出来一群人用凳子之类的东西开始砸我,我就拿着刀向他身上乱捅,当时应该是捅了两个人,具体捅在什么地方我也不清楚。这期间我就开始拿着刀往东边大路上跑,他们一群人就拿着东西在后面追,往北跑了一段被追上,他们把我打晕在路上,后来的事情我就不太清楚了,我当时带刀是因为我想去找人把200元钱要回来,但又怕打我,就准备了一把尖刀,主要是为了防身。刀是20公分长黑柄的,是在家做饭用的。当时我头上脸上身上都是伤,送到医院一直迷糊。2009年11月25日小卖部的女老板领着她村里的人在医院找到了我,我怕被报复,就于当晚逃离了医院。

2、被害人张XX陈述:2009年11月24日22许我在刘XX家玩,听见门外张XX在喊叫说他被人扎住了,遂兴就拿一个凳子出去,我也跟着拿个凳子出去,出门后我看着全兴在门口站着,还有一个男的在路上站着,手里拿着一把刀,旁边有一个人拉住他要把他劝走,张XX拿凳子砸那个男的,那个男的就往遂兴小腹部捅了一刀,接着那人又朝我腹部捅了一刀。我听全兴说拿刀那人是前几天在素红家跟意外地人发生矛盾了,那天晚上他是来找那个外地人的,但是素红不给他开门,他就在门口骂人,全兴就打开门踢了那个人一脚,那个人就抽出刀扎了全兴腿上一刀。

3、被害人张XX陈述:昨天晚上10点左右,我在刘XX家看人打牌,当时屋里有我哥、刘XX、战军,还有三四个人我叫不出名字,后来我听到外边有人吵吵,并听人说有人用刀扎我哥腿了,我就赶忙和张XX一人拿一个凳子出去了,看到我哥在门口捂着腿,有一个男的拿着刀在外面站着,我和张XX开始拿凳子砸那个男的,那男的用左手挡了我一下,用右手朝我会阴部捅了一刀,我就蹲下了,然后听到张XX说他的肚子也被刀扎到了,并看到有几个人追着拿刀的男子向东跑了,当我坐上120车后,我看见那个拿刀的男人被人打倒躺在四矿路上。我看到那个男的拿的是约有20公分左右的一把刀。那个男的和谁吵架不清楚,可能是因为打牌的事。

4、证人张XX证言:2009年11月24日22时许,我在刘XX小卖部看人打牌,当时屋里的人有“大海”、“兰”、张XX和另外一个男的。另外有几个人在看打牌(其中有张XX、刘XX,猴,别的人我不认识),后来来了一个人喝了酒在屋里大声谈论,别人都嫌他太吵了,就说了他,过了一会这个人就出去了,然后打牌的人不打了,我也出了小卖部的门,那个喝了酒的人拿出一把刀,扎向我的左腿部外侧,我对屋里的人喊:“这个人拿的有刀”,这个人就开始向东跑,屋里出来的人开始追着打他,我被扎住后走的慢,到四矿路后见到那个扎住我的人在地上躺着。在小卖部东边20米左右时,他们打了起来,一群人打这个拿刀的人,这个人也扎住了张XX和张XX。然后他们就向东打着跑着到了四矿路。他扎我是因为他看牌声音太大,我们吵了他,在屋里我们把他推出了小卖部的门外。

5、证人刘XX证言:2009年11月24日约10点左右,我们几个人在刘XX家看打牌,听到外边有人在敲门,我以为是公安人员,就到屋顶上,看到外面已经打起来了,看到我哥张XX在拿凳子砸那个拿刀的男的,那男的顺手朝我哥肚子上捅了一刀,我就赶快从房顶上下来,从地上拿了一把铁锹出去,我用铁锹往那男子头上拍了一下,当时铁锹把就拍断了,那男的就追我用刀扎我,不知道啥时候把我的裤子扎烂了,这时我村上的人过来了,那个男的就开始往东跑,我就和张XX、高XX等人去追,他跑到四矿路后往北跑,我们几个人追了二百米左右,才追上他,把他打的躺在地上,我们用棍子往这个拿刀的人头上打。我听素红说那男的在23日在她家与一个男的发生纠纷,24晚上他就喝了酒拿着刀去素红家去找那个人,他敲门素红把门关上了,那男的就在外面敲门吵吵,全兴一生气就打开门往男的身上跺了一脚,那男的就抽出刀往全兴腿上扎了一刀。全兴一喊扎住人了,遂兴就和我哥站军等人拿着凳子出来砸拿刀的男的,在这期间那男的又把遂兴和我哥捅伤了。

6、证人刘XX证言:2009年11月24日22时许,我碰见范有(樊某某),我见他喝了酒,他要我和他一起去张泉庄刘XX家玩牌,我就就到了刘XX家,到那屋里人都在玩牌,门关着,范有敲门没有人开门,后来一个女的把门打开后有关上了,范有就在外面骂,后来有个人开门后踹了范有一脚,范有从怀里掏出一把刀扎到了那人腿上,被扎的人喊了一声,屋里出来八九个人,手里拿着凳子和铁锹,开始围着范有打,把铁锹把都打断了,打了有三分钟左右,人群散开。我听到说又有人被扎到了,我看范有被打的不轻,就拉着他走,我拉着范有走到四矿路上,后边追来二十多个拿着木棒的人,口里喊着“打死他”,我没办法就去找范有的房东,等我回来后,樊某某在地上躺着,浑身是血。我听说前天晚上(11月23日)范有在刘XX家玩牌时被别人欺负了,他脾气不好大概是因为受别人欺负才身上带着刀。他第一次被打后已经伤的不轻,头上流着血。

7、证人刘XX证言:2009年11月24日22时许,我村上有几个人在我小卖部玩牌,我去烧茶水,回来后听到外边有吵闹声,我去看怎么回事,我看到离我门口有一二十米远围了一群人,比较乱。这时张XX从那群人中间来到我门口说他腿被扎到了,然后我看到那群人往东走了,我也跟过去看。在四矿路上看到一个男的头上脸上都是血,在地上躺着不动。再后来120急救车把这个男的拉走抢救了。

另有被告人樊某某身份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刘XX、张XX手术记录单、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平)公新(伤)鉴(法医)字[2009]X号鉴定书、平和平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樊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继红

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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