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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某某,河南大乘(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樊某某,河南嘉泰(略)事务所(略)。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潘某某、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河南省渑池县财政局长期间,为了在工作和个人方面得到支持和关照,分三次向时任河南省渑池县县委书记仝XX行贿30万元。具体如下:

1、2007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给仝XX女儿到国外上学送路费为名,送给仝XX现金10万元。2009年7月份,仝XX退回张某某4万元现金和3万余元的发票,后张某某交会计王XX保存。

2、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以过节看望为名,送给时任渑池县县委书记仝XX现金10万元。

3、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张某某以过节看望为名,送给时任渑池县县委书记仝XX现金10万元。2010年3月27日检察机关在调查原渑池县县委书记仝XX涉嫌犯罪时,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向仝XX行贿的犯罪事实经过。2010年4月17日检察机关对张某某涉嫌行贿一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4月27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马X、王XX、仝XX、张XX证言、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任职情况、渑池县X组织部文件、渑池县财政局记帐凭证、相关发票及报账员王XX关于冲账情况的书面说明、王XX借条、从王XX处提取北京、上海、郑州消费发票、归案经过、涉案赃款收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渑池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了在工作和个人方面得到支持和关照,利用单位公款给领导送礼,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的主动投案自首及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的行贿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来群岭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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