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蒋XX与被告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XX(曾用名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住冷水滩区X路园林处后栋X单元X栋,身份证号:x。

被告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X路园林处后栋X单元X栋,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原告蒋XX与被告潘XX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潘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永州市冷水滩区,但被告已离开住所地到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居住一年以上,该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认为本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潘XX虽提供了在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但原告蒋XX也提供了被告潘XX一直居住在永州市冷水滩区的证明,并且原、被告的住房在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的户籍也未从永州市冷水滩区迁出外地。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潘XX经常居住地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潘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