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台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某江口化工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执行董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旭海,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住所地:杭州市武林广场省科协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柳某,主任。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楼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3-X室。
被告:舒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辛,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癸,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室。
被告:洪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X室。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X室。
被告: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X室。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X室。
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X室。
被告: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X室。
被告:冯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X室。
被告: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王某乙、陈某丙、许某、阎某、陈某丁、周某、曹某、陈某戊、楼某、刘某己、舒某、文某、董某、王某庚、刘某辛、陈某壬、李某癸、洪某、黄某、余某、王某某、谢某、应某、冯某、边某等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某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375元,由原告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某辉
审判员许某平
审判员阮丹军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潘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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