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巴山机械厂申请对新乡市豫强过滤器材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巴山机械厂(新乡)

法定代表人朱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于海,李光,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新乡市豫强过滤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牛红江,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申请人巴山机械厂(新乡)(以下简称巴山厂)申请对新乡市豫强过滤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强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收到清算申请后,依法向豫强公司送达了相关申请材料,并通知巴山厂及豫强公司双方到庭。经审查,本院(2009)新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解散豫强公司,该判决已经生效。豫强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也未在收到申请人的清算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巴山机械厂(新乡)关于申请对新乡市豫强过滤器材有限公司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伟

审判员王师斌

审判员王抗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国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