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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与陈某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台民二初字第20号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台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住所地:三门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峰,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灵剑,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为与被告陈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于200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1905元,由原告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负担。

审判长陈某辉

审判员许战平

审判员阮丹军

二00六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潘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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