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418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XXX,9岁。现被告经常不会家,双方分居多年,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男孩。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亦无法查找到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海涛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