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台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台州市世进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X镇城关三合潭。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义苍,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富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根寿,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15日,韩国标准协会(KSA)准许原告台州市世进阀门有限公司((略).LTD)在其产品球阀上使用韩国工业标准标志(即:KS标志),并颁发KS标志认证证书,证书号:00-1395,KS专属号:(略)。2004年10月29日,玉环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告玉环富源铜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有包装箱上标“(略)”、“(略).LTD”,规格型号为20A-10kg/cm2的阀门X箱(80只/箱)、规格型号为15A-10kg/cm2的阀门X箱(100只/箱)、规格型号为32A-10kg/cm2的阀门X箱(24只/箱)、规格型号为50A-10kg/cm2的阀门X箱(12只/箱)、规格型号为40A-10kg/cm2的阀门X箱(16只/箱)。上述产品是被告玉环富源铜业有限公司在2004年9月份生产的伪造厂名及冒用认证标志产品,共计货值金额(略)。6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玉环富源铜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给原告台州市世进阀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此款于2008年2月28日前付清;
二、由本院销毁被告玉环富源铜业有限公司仿冒的侵权模板;
三、原告台州市世进阀门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原告台州市世进阀门有限公司负担5010元,被告玉环富源铜业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此款于2008年2月28日前付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公辉
审判员许战平
审判员阮丹军
二00六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项海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