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诉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某某、申建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申建团,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下称京通公司)。

住所地金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某某、申建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乙,被告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申建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24日,被告陈某某驾驶被告京通汽车有限公司豫x出租车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自行车损坏,经事故认定,原告不负责任,因事故耽误了升学考试和期末总复习,手部分功能丧失,精神受到巨大伤害,为此要求被告赔偿,补课费5760元、交通费660元、陪护费2765.4元、补助费990元、营养费990元、垫付医疗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x元、自行车损失300元,篮球损坏费85元、衣服鞋损坏费160元,以上共计x.4元。

被告京通公司辩称,豫x出租车的车主系申建团,申建团与我公司签订了合同,规定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包给他人,公司不承担责任。对于某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不了解,对此,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陈某某、申建团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4日13时45分,被告陈某某驾驶豫x出租车自淮河医院两侧上桥左转弯时与前方杨某甲骑自行车同向行驶时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序损坏,杨某甲

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汴公交事字2008第(2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甲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河南大学淮河

医院住院治疗自2008年6月27日出院,共计入院治疗33天,其中被告陈某某支付医疗费57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向

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08年3月24日,被告京通公司与被告申建团签

订合同,约定申建团因将自有车辆[车型:捷达x(DX)、发动机号:x]租赁京通公司豫x营运牌证经营,双

方并就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证明、合同及当事人陈某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驾驶豫x出租车造成交通事故后,经相关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陈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申建团作为该车的实际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通公司作为该车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某告京通公司提出的,依照合同,被告申建团在公司不

知情的情况下将该车包给他人,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辩称理由,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某偿数额问题,对于

原告提出的垫付医疗费2000元,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某通费660元,本院酌定按200元予以支持。关于某告提出的补课费5760元的请求,因原告未因事故受伤住院,虽生活学习受到一定影响,但请求过高,本院酌定按2500元予以支持。关于某院伙食补助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坏自行车、衣鞋、篮球损失,由于某告未能提供确实证据,不予支持。关于某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杨某甲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补课费25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3690元,被告申建团、开封市京通汽车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260元,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忠

审判员毛爱

审判员毛庆昕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