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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江苏某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诉王某某、吕某某承包合同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宁民初字第3127号

原告江苏某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

负责人苏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宛宝全,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编号x。

被告王某某

被告吕某某

原告江苏某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吕某某承包合同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至8月,二被告为我公司提供劳务,后因二被告组织不力,影响工程进度,我公司与二被告解除了劳务合同。经我公司单方核算,我公司应付给二被告劳务费x元,二被告应给付我公司不合格工程返工费、人工工资、材料费、工具损失x元,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我公司x元。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之间尚未进行结算,故原告尚不具备诉讼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某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文刚

人民陪审员鄂文超

人民陪审员吴国升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牛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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