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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牟民初字第961号

原告杜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9日。

被告李某,女,生于1973年11月14日。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9月26日在中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约定孩子杜某航由原告抚养,现原告要求变更杜某航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同意婚生子杜某航由被告抚养,并要求将杜某航的名字改为李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9月26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在中牟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协议约定婚生子杜某航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由原告自理;后双方又于2007年1月4日自愿达成变更抚养协议,约定婚生子杜某航由被告抚养,抚育费由被告自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婚生子杜某航随被告李某生活,抚育费自理(双方已自动履行);

二、原、被告均同意将其子杜某航的名字改为李某;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赵海涛

审判员朱兆静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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